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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539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15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中心科室: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2月15日

  

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

  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及经办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分两种情况进行(填写屏边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及经办机构确定并制作,经科室及经办机构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后,再交局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发布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及经办机构。相关科室及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经科室及经办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统一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科室及经办机构的,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答复信息,交办公室汇总答复。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经办机构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机关各科室及经办机构对拟公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八条 经保密审查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修改完善或撤除的,可以征求被审查信息有关科室及经办机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及经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