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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45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屏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002号
  • 发布日期
    2023-11-07
  • 时效性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省屏边县雨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MA6P1QRF1P,单位地址:屏边县玉屏镇滴水苗城云水寨嘉和3楼,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7******85。

  你公司无故拖欠杨柳芳、杨红芬、蔡青艳、陈自华、付学丽、何龙海、贾青国、柏翊萌8人25405元工资,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屏人社监令字〔2023〕第003号),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前进行整改,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屏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002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云南省屏边县雨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8份、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8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屏人社监指字〔2023〕第003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屏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00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开具罚款缴款书,用开具的缴款码到相关银行进行缴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罚款将由银行直接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屏边县玉屏镇香榭路6号,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0873-3225436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荣惊  监察证号:24-Z08163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  涵  监察证号:24-Z08118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