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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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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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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屏政行复终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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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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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红河州永和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斌。
住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竺路41号。
委托代理人:白睿,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屏边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韦功洪;职务:局长
住址:屏边苗族自治县大平田。
联系电话:0873—3221452。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屏自然资用催缴〔2023〕1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回对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屏自然资用催缴〔2023〕1号),申请人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