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
索引号pbxnynchkxjsj/2026-00028
-
发布机构屏边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9-10
-
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关于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通告
为筑牢变型拖拉机安全生产防线,化解已注销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变型拖拉机注销清零的通告》,截至2024年12月25日,全省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号牌、行驶证作废,属报废车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雇用、买卖、转让、租借已注销变型拖拉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严禁私自拆解、拼装、改装上述机具。全县各类项目施工、运维保洁等工作,一律不得聘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作业。外地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不得进入我县辖区上路、作业。
二、严禁已注销农机上路行驶、违规作业
所有已注销、安全不达标变型拖拉机,禁止在我县所有道路行驶。违规驾驶报废农机上路、无证操作、违法载人、超载作业的,由公安、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此类机具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不予理赔,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机主及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限期完成报废处置
所有已注销未报废变型拖拉机,机主须于2026年11月30日前到屏边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3楼,联系人:周华琼、高启玲,电话:08733223476)办理报废手续,交由合规企业拆解报废,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报废更新补贴。逾期拒不报废、继续留存使用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过期作废的变型拖拉机驾驶证不得继续从业操作。
四、严禁已注销变型拖拉机整车交易和转让倒卖
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严禁二手交易、转让倒卖或私自拆解拼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出售、转让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并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压实属地管理,全面排查管控
各乡镇要开展全覆盖排查,逐台核实机具信息,建立一机一档动态台账,对留存的已注销变型拖拉机全面送达禁止使用告知书,通过多渠道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引导群众主动报废。及时排查处置外地流入违规变型拖拉机,做好信息上报与闭环管控。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因违法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
欢迎群众举报已注销变型拖拉机违规使用、上路、拼装倒卖等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873-3221396;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0873322347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屏边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10日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公安备案号 532523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