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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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pbxrmzf/2026-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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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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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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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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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屏边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等法规,结合屏边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屏边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人字桥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两岸为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
(五)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四、法律责任
违规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屏边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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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 532523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