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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hhzsthjjpbfj/2026-0000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 文号
    红屏环罚〔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3-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云南宏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MAEAD0A30J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平田村委会杨居寨


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拌合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5年3月15日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成混凝土和水稳料搅拌站。项目投资备案金额1500万元,经昆明众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实际评估价值为317.97万元(纵驰评报字(2025)第161号)。项目占地26.66亩,总建筑面积5407.6平方米,其中:新建原料仓3180.4平方米,钢架结构,层数1层;新建业务用房2227.2平方米,框架结构,层数5层;配套建设停车区等公辅设施。购置安装180型混凝土生产设备2套,水稳料生产设备1套,可形成年产50万立方米混凝土,年产100万吨水稳料生产规模。现场检查时,据法定代表人刘和平介绍,该项目已于2025年10月30建设完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云南宏升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和平、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丶授权委托书1份丶人事任命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2.执法人员李双萍、李润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信息;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份,证明该公司主要违法事实;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节选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环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应当办理环评等级且该公司已经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5.《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投资备案金额;7.“关于云南宏升屏边拌合站项目与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距离的复函复印”件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截图复印件1份、三区三线查询意见1份,证明该公司所处分区管控单元地点以及该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8.租地协议及不动产权证书1份,证明该公司土地使用方式。9.资产评估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目前已建设完毕设施的实际投资额。10.云南宏升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丶关于云南宏升建材有限公司规模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规模。11.关于云南宏升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2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陈述:云南宏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平、工程项目负责人冉富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明该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且已造成违法事实。

(三)现场笔录:1、《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建设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屏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并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裁定,罚款金额如下: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项目2025年10月30日建设完毕,裁量等级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关注度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云南省宏升屏边拌合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年6月已编制完成,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重点管控单元,经案审会讨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55,代入公式计算结果为:36388.019738元,根据裁量权规则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舍去不足一千的部分为36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