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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pbxgsj/2026-00001
  •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屏边县税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3-16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公开征求《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地段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资源税收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税负公平的双重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地段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

屏边县人民政府网站

三、公众意见提交途径

(一)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告知

邮箱地址:517538989@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告知

地址:屏边县昆河路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屏边县税务局,或屏边县财政局,邮编:661200。另请在信封上注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及征收范围调整意见建议”字样。

(三)通过办公电话方式告知

联系人:许蓉,电话:0873-3226399。

(四)通过联系屏边县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告知


附件:1.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地段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图



国家税务总局屏边县税务局     

屏边县财政局         

2026年3月16日        



附件1


关于调整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地段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范围不断扩大,我县城镇规划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08〕6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地段作如下调整:

一、税额标准

屏边县城区划分为2个等级地段,一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3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2元;建制镇不再划分等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1元。

二、土地等级地段划分

(一)县城征税范围

1.县城一级地段的征税范围(参照《屏边县中心城区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测算级别示意图》中一级、二级地价范围):北至半坡村委会田心村;南至大围山社区,西至屏边县第一中学;东至昆河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滴水苗城片区,屏边县职业高级中学、屏边县中心敬老院、撇枝村、白泥田、屏边县民族中学、凹嘎村委会、屏边县烈士陵园、屏边县人民法院、屏边县气象局等区域。

以上范围按县城一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3元征收。

2.县城二级地段的征税范围:县城一级地段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土地为二级地段。

以上范围按县城二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2元征收。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

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土地、新现镇工业园区土地纳入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按每平方米税额1元征收。

三、其他事项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X年X月X日起执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屏政发〔2008〕16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屏政发〔2016〕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图


2026年3月16日     







附件【新现镇.jpg
附件【和平镇.jpg
附件【白河镇.jpg
附件【玉屏镇.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