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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pbxzfbgs/2025-00028
  • 发布机构
    屏边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3-19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严密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具有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特点,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

二、根据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制空域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军事管理区、政府机关、监管场所等单位以及周边区域,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划定的临时管制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对民用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系统信息

四、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除条例另有规定外,拟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12时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得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五、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按条例规定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相关单位、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做好“低慢小”航空器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法违规飞行

八、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10

玉屏派出所(玉屏镇建设路98号) 电话:0873-3221369

新现派出所(新现镇新现街) 电话:0873-3321023

新华派出所(新华乡新华街) 电话:0873-3371009

和平派出所(和平镇和平路) 电话:0873-3341005

白云派出所(白云乡白云街) 电话:0873-3301059

湾塘派出所(湾塘乡湾塘街) 电话:0873-3361025

白河派出所(白河镇白河街) 电话:0873-3381007

特此通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3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