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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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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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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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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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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关于禁止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告知书
为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我县境内有多种常见的国家二级以上的保护动物,也有多种原为三有动物现已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特别是以往人们喜欢饲养的画眉等现已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体如下:
(一)豹猫(野猫)、鹧鸪所有种、鹩哥、画眉、相思鸟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倭蜂猴(一级)、雉鹑(一级)、白鹇(二级)、原鸡(二级)、领角鸮(猫头鹰,二级)、灰林鸮(猫头鹰,二级)、草鸮(猫头鹰,二级)、锦鸡(二级)、猕猴(二级)等原版名录保护级别不变。
(三)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上述保护等级调整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二)禁止非法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物种)。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若公民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特别是有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341条1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41条3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全县公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提供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
特此告知
举报电话: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0873-3221322
屏边县公安局:110
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 屏边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