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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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6-0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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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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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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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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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相关会议和住建部与省政府房地产去库存会商会议精神,加快我县商品房销售,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53号)工作部署和《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云政发〔2016〕78号)要求,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法〔2016〕211号)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底,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以上,将商品房住宅去库存周期控制在18个月内;2017年,实现商品房供需矛盾得到缓解,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去库存周期日趋合理;2018年,实现商品房基本供需平衡,供应结构得到优化调整,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去库存周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
二、重点工作
(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到2016年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以上。投入贷款资金6000万元,支持购房面积2.1万平方米。
1.全面放开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职工只要连续缴存满3个月,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保证金比例降低至5%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如再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统一按照第1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办理。
3.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把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二)坚定不移推动棚改货币化
调整优化棚改安置方式,力争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州级指标要求。
1.从2016年8月起,不再新建棚改实物安置房,全部采取货币化安置;采用改扩翻建的,确保按质按量完成改造。
2.顺应规律,调整营销策略。积极协调房地产开展企业最大程度让利,既减轻群众购房负担,也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资产、促进销售。
3.有关部门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区域贷款授信调整,确保项目不因资金原因而停滞。
4.用好土地支持政策。优先安排棚改腾空土地出让,对腾空土地转让收入、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增值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做到收支平衡。
(三)大力推进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
2016年要力争实现农民工和农民新增购房10套、购房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
1.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农民工和已实现稳定就业农民工数量,以及进城求学、结婚、养老的农民数量,做到心中有数,挖掘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潜力。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落户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各项惠农补贴等基本权益保留不变。
2.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银行屏边分行的衔接,搭建好平台,大力推进“农民安家贷”金融业务,扩大惠农金融支持政策的覆盖面。
3.采取发放住房补贴、贷款贴息等综合性政策措施,运用“政府补贴+开发商优惠”模式,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县人民政府给予的购房补贴不低于200元/平方米,对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工和农民落实最低20%的首付比例,连续3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可在所在城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1.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落实好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有关支持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住房租赁业务,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发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2.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3.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保障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4.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五)协调房地产企业降价让利
在去库存压力大,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开发成本的情况下,加强协调房地产企业在保本微利基础上让利;鉴于商品房去库存中已暴露的非住宅销售压力较大实际,住宅小区应突出居住功能,严格控制配套建设商业等功能设施。
在我县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项目从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已销售面积达不到待售面积60%以上的,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允许其参与土地招拍挂,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其他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六)清理和规范开发过程中缴纳的各种保证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七)加强市场统计和监测
加强房地产统计工作,加快推进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建立健全房产交易信息报送考核机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房地产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制度。
(八)允许适当调整相关房地产项目
摸清辖区内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库存和未开发闲置土地情况。对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功能项目;对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对住宅小区的验收,要合理安排验收环节,可采取由相关部门分项、分时段组织验收,缩短竣工验收时限,实现早日交房。
(九)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全面排查摸清面积小于90m2商品住宅,采取由政府统一招标,每年回购一定数量的商品房库存,作为公租房房源。州政府对各县市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州住建局代州政府下达年度考核指标,分解任务消化库存,并负责督促落实和考核通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督办力度,按季度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定期督查考核,并视情况采取下达督办通知书、组织实地督导、挂牌督办、提请县人民政府领导约谈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有关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抓紧制定政策和工作计划,每季度末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去库存工作进展情况,年底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州统一安排,加强商品房供求和库存情况的统计工作,建立覆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供求和库存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州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