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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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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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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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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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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全文废止《屏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纳税期限规定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过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统一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决定,由于《屏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纳税期限规定的通知》(屏地税发〔2015〕87号)明确的纳税期限与全省规定不一致,现清理予以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 屏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纳税期限规定的通知>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废止<屏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纳税期限规定的通知>的公告》解读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