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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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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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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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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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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屏边县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屏边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屏边县境内滴水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1米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5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有影响水文素的收集活动。
特此通告。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