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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24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4-29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广大居民: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30日正式印发了《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但方案出台后,一直未严格执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全面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

  二、收费标准:按2009年7月30日出台的《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屏政发〔2009〕29号文件标准征收。即:城镇居民按8元/户/月收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按5元/人/月收取;医院和诊所按床位数收费,1.5元/月/床;宾馆酒店按床位数收费,三星级以上5元/间/月,三星级以下3元/间/月;商品流通业及服务业、百货商店、超市按经营面积收费,≤20㎡6元/户/月,21-50㎡10元/户/月,51—100㎡20元/户/月,101—200㎡40元/户/月,大于200㎡的经营面积每增加50㎡收费标准递增10元/户/月;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收费,≤20㎡8元/户/月,21-50㎡15元/户/月,51—100㎡25元/户/月,101—200㎡40元/户/月,大于200㎡的经营面积每增加50㎡收费标准递增10元/户/月;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20㎡15元/户/月,21-50㎡20元/户/月,51—100㎡40元/户/月,101—200㎡60元/户/月,201-300㎡100元/户/月,301-400㎡150元/户/月,大于401㎡的经营面积每增加50㎡收费标准递增10元/户/月;县城区在营厂矿企业按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0.5元/月收取;农贸市场固定或临时摊点以摊位数收取,每个摊位每天收取1元;杀禽点按每个点每天2元收取;客运车辆(含出租车),5人座以下(含5人座)每月每辆缴纳3元,6-12人座(含12人座)每月每辆缴纳5元,13人座以上(含13人座)每月每辆缴纳10元;汽车摩托车修理厂按经营面积收取,≤20㎡10元/户/月,21—50㎡20元/户/月,51—100㎡30元/户/月,101—200㎡50元/户/月,大于200㎡的,每增加50㎡,每月每户增加15元;洗车场按每月10元标准收取。

  三、缴费方式: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的,由自来水公司在缴纳水费时一并收取,其余由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

  四、起征时间:2022年5月6日,一次性收取全年费用。

  五、法律后果: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拒缴、恶意拖延缴纳的,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将欠缴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征信不良将有可能造成无法贷款、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无法购买和过户不动产、无法购买机动车辆,并对子女就学和就业造成不良影响等诸多后果。

  特此公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