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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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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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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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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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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的公告(第四批)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屏边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四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附件【历史遗留矿山公告-第四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