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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登记公告
  • 索引号
    pbxzrzyj/2025-00044
  • 发布机构
    屏边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5-26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屏边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土地所有权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证实或变更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或者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证实名称或者坐落发生变更的材料;

5.发生变化的材料: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

6.地籍调查成果: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5.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等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交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8)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拍卖形式转让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7.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或者收回协议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4和5”要求的材料;

10.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3)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③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8)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交易、缴税、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 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

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 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2)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4.9的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

调查成果;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协议;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6)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7)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 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材料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7.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2)承包土地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2)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4)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的材料;包括: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4)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七、土地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经营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2)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4)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经营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和流转协议;在耕地、水域、滩涂上流转设立土地经营权的,还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4)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经营权注销的材料;包括:

(1)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3)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4)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八、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草场等批准使用土地、水域、滩涂等的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2)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土地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以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调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的材料;包括: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2)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决定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九、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3)林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涉及国有单位经营区界线变化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6)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的,提交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3)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4)林地被依法收回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3)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4)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2)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涉及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联户自留山分户的,提交联户分户协议书;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不动产被依法收回或者权利人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4)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5)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权利人死亡的相关材料;

(6)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十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和承包方身份证明;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3)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4)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5)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6)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调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7)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8)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10)在已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供能够证实更新造林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3)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4)联户承包拆宗分户的,提交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分户经营协议书;

(5)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的,按照 《不动产登记规程》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4)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的相关材料;

(5)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十二、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相关协议;

(3)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2)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3)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4)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5)林地经营权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6)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承包方同意的材料;

(2)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材料;

(5)因继承取得的,按照 《不动产登记规程》4.9 的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4)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实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十三、居住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等材料;

5.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生效的遗嘱;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6.生效法律文书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3)不动产灭失,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十四、地役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还应提交用益物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 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2)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需役地发生转移,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拒绝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十五、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

8.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可由双方确认的体现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申请材料代替;

9.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提交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通过流转取得的耕地、水域、滩涂上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备案材料;

10.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变更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3)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4)因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5)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转移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十六、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设立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

4.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6.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协议;

8.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提交相应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者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预告登记的变更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三)预告登记的转移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2)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3)继承、受遗赠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4.9的规定提交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十七、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依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样式见附录M),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或者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 15 个工作日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十八、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的设立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 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异议登记注销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 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十九、查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的设立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

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

3.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4.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二)查封登记注销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


二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补(换)登记

(一)补证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不动产权证书补正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证明原证书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

4.登载遗失声明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换证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承办

申请不动产权证书换证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交:(1)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受托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提交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原办理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实测报告、土地权属来源、房屋权属来源等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二十一、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规程》4.9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一)经公证或经法院裁判、调解确定情形

继承开始后,继承权、遗赠事实经公证或者法院裁判、调解确定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3.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无公证材料或无生效法律文书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提出申请);

2.继承或受遗赠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受遗赠的,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3)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材料、收养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5)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9)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3.法定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4.遗嘱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遗嘱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5.受遗赠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6.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十二、代理

《不动产登记规程》4.8 代理

(一)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或者线上见证,但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可不进行公证或者见证。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者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共同代为申请,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监护关系的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实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出具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实文件应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十三、不予登记情形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等登记原因材料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7.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8.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9.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附件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价综合〔2016〕162号

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4号)

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收费公示栏
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件(件)收费标准(元)批准机关及文件备 注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180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财税〔2019〕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财税〔2019〕53号、财税〔2019〕45号①.首次登记;②.转移登记;③.抵押权登记;④.地役权登记;
2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减半)140①.异议登记;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费登记。
3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1550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财税〔2019〕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财税〔2019〕53号、财税〔2019〕45号①.住宅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权使用权登记;②.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③.地域权登记;④.抵押权登记。 注: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4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减半)127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财税〔2019〕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财税〔2019〕53号、财税〔2019〕45号①.异议登记;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费登记的。
5证书工本费110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财税〔2019〕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财税〔2019〕53号、财税〔2019〕45号①.向一个人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每增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②.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③.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④.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登记;⑤.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登记。
6其 他10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财税〔2019〕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财税〔2019〕53号、财税〔2019〕45号①.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收费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②.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③.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⑥.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⑦.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⑧.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⑨.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的;⑩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⑪.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办公地点:屏边县玉屏镇昆河路15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873-3220599

(注:地籍调查成果坐标应是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