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树周、刘丽萍因保管不善,将房权证屏房字第(2007)128号房屋所有权证、屏房共字第(2007)091号房屋共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产权证书和房屋共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树周、刘丽萍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