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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073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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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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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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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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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县城规划区建设,确保县城规划内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屏边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屏政发〔2014〕5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执行时间
本方案执行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有效期为三年。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权属及地类确定原则
根据“两权”确权界限、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留地和荒山的证明,确定土地权属;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实地地块确定地类。
(二)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屏边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屏政发〔2014〕52号)规定,县城规划区属于一类区,具体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水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1909元/亩的26倍(10倍土地补偿费+16倍安置补助费)计算,每亩补偿49634元。结合屏边实际每亩增补366元,即每亩综合补偿50000元。
(2)旱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1909元/亩的23倍(10倍土地补偿费+13倍安置补助费)计算,每亩补偿43907元。结合屏边实际每亩增补93元,即每亩综合补偿440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15000元,地上果木、零星林木、果苗及树苗未处理的,移交土地后归用地方处理,作价收购的归用地方处理。
(4)荒山、荒坡每亩综合补偿6000元。
2.征收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征收国有建设用地:
(1)划拨土地,按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取得成本协商补偿。
(2)出让土地,按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值协商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地上青苗、果木、零星林木、地上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等的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突击抢栽树木、果木、经济作物等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私搭乱建不属于农村个人住房或简易房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绿化苗木、苗圃按种类、面积计补。
2.鱼塘按水田面积补偿,鱼塘埂按支砌方量计补。
3.各类中草药材补偿标准。
下列补偿中,分搬迁与征收补偿两种方式:以搬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补偿后,种苗、基础设施由农户自行处理;以征收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补偿后,种苗、基础设施由征用部门自行处理。
石斛:1.搬迁补偿:农户同意搬迁的,铁皮石斛和紫皮石斛都按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0000元/亩(含石斛苗迁移、地面基础设施迁移、当年地租费、当年农药化肥的费用、人工费等补偿);2.征收补偿:(1)铁皮石斛。钢架钢棚一次性补偿80000元/亩、钢架木棚一次性补偿78000元/亩、木架木棚一次性补偿76000元/亩(含土地租用费,石斛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人工、化肥、农药等费用)。(2)紫皮石斛。钢架钢棚一次性补偿70000元/亩、钢架木棚一次性补偿68000元/亩、木架木棚一次性补偿66000元/亩(含土地租用费,石斛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人工、化肥、农药等费用)。征苗时,若石斛苗成活率低于60%的,按预算的基础设施投资成本费用和种苗费、化肥、农药、人工费等两部分征补,即大棚架以钢架木床、钢架钢床、木架木床三类的基础设施投资预算额一次性征补,种苗、人工、肥料等费用以投资预算额乘以石斛苗的成活率计算征补。(注:铁皮石斛与紫皮石斛的投资仅是苗价格上每瓶苗便宜3元,每亩用苗3000-3500瓶,投资预算上与铁皮石斛少10000元)
重楼:1.搬迁补偿:一次性补偿20000元/亩(含地租、迁苗、基础设施迁移补偿等费用);2.征收补偿:(1)基础设施按钢架棚、木架草棚、木架遮阳网棚三类的投资成本预算额一次性征补;(2)征苗补偿分年段征补,即种植后第一年(以钢架棚为基准)42000元/亩计征,第二年46000元/亩计征,第三年53000元/亩计征,第四年以上(含第四年)63000元/亩计征(木架棚的在此基础上每个阶段各调减2000元/亩);3.林下种植的,以分年段和不同的金额计征,即第一年24000元/亩,第二年26000元/亩,第三年30000元/亩,第四年以上(含第四年)35000元/亩(年段征补金含地租费、农药、化肥、人工等费用);4.重楼苗成活率低于60%的,按不同的年段征补金额乘以成活率一次性计征。
野生三七:1.补偿时,以三七的“七”龄段分类计补,即1年“七”龄35000元/亩,2年“七”龄40000元/亩;3年“七”龄(含三年以上)50000元/亩。补偿后,地面附着物由农户自行处理;2.若三七的成活率低于60%时,按实际成活率多少乘以各龄段应补偿的资金额计补。补偿后,地面附着物由农户自行处理。
家三七:1.育苗:每亩补偿6500元/亩(含地租费等)。补偿后,苗由农户自行处理;2.补偿时,以三七的“七”龄段分类计补,即1年“七”龄25000元/亩,2年“七”龄30000元/亩;3年“七”龄(含三年以上)30000元/亩。补偿后,地面附着物由农户自行处理;3.若三七的成活率低于60%时,按实际成活率多少乘以各龄段应补偿的资金额计补。补偿后,地面附着物由农户自行处理。
猕猴桃:幼树每株补偿50元;Ⅲ类树每株补偿100元;Ⅱ类树每株补偿150元;Ⅰ类树每株补偿300元。征苗补偿后,地面附着物及设施由农户按工作时限要求自行处理(注:种植2年以下且地径1.5公分以下的为幼树;种植2—3年以内且地径1.6—2.5公分的为Ⅲ类;种植3—4年且地径2.6—4.4公分的为Ⅱ类,种植5年以上且胸径4.5公分以上的为Ⅰ类)。猕猴桃种植基础设施分类别进行补偿,水泥桩子2640元/亩;铁丝(钢线、铁线)1000元/亩;喷灌(PE硬管)800元/亩,PE软管地面喷300元/亩。
其它类中草药材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4.地上蔬菜、小麦等小春作物以实际栽种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水稻、玉米等大春作物以实际栽种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5.温室大棚补偿按钢架10000元/亩、混凝土8000元/亩、简易大棚4000元/亩。
6.经批准后设置的广告牌按市场造价计补,未经批准设置的不予补偿。
7.果木、林木分两种补偿方式:如果果木、林木所有权人不移植或无移植条件的,按照《屏边县果木、林木种植规范标准及补偿价目表》计补;如果果木、林木所有权人要移植的,按照《屏边县果木、林木种植规范标准及补偿价目表》的补偿标准的50%计补,并且必须在工作组规定的时限内移植完毕,逾期由工作组处置,且不增加补偿费(苗圃内苗木参照以上补偿方式)。
8.坟墓搬迁补偿,砖砌或加工石材支砌坟15000元/冢、普通石砌坟12000元/冢、土堆坟10000元/冢;无主坟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
1.集体土地上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房屋根据框架、砖混、砖木等不同建筑结构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房屋不予补偿(合法证明材料指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有批准权限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书或村委会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
居住房屋: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300元/㎡;砖木结构1000元/㎡,土木结构800元/㎡;砖墙钢架结构的石棉瓦彩钢瓦及活动板房800元/㎡;其它石棉瓦木料等搭建的300元/㎡;搬家补助费:经村集体认可或取得合法合规手续的唯一住房给予搬家补助费每户2600元,临时过渡安置期间每月给予被征收住房面积10元/㎡的补助,政府统建交房安置的,以交房时间为计,采取宅基地自建的以一年时间计补搬家补助费,非住房不予补助。临时搭建的看护房、工棚等简易房150元/㎡。
其它房屋:框架结构1200元/㎡,砖混结构1000元/㎡;砖木结构、砖墙钢架结构的石棉瓦彩、钢瓦及活动板房500元/㎡;土木结构、土墙及其它的钢架结构的彩钢瓦和活动板房300元/㎡。临时搭建的看护房、工棚等简易房150元/㎡。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参照集体土地上的标准或中介机构评估结果按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协商补偿;非法私搭乱建或因出租业主私自改扩建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偿;搬迁过渡费参照集体土地上的标准补偿。
(五)道路补偿标准
1.水泥路:150元/㎡;
2.弹石路:120元/㎡;
3.砂石路:80元/㎡;
4.土路:按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以上道路补偿,由个人修建的私用道路补偿给个人,由政府或集体投资修建的村内公共道路补偿给集体,公路不予补偿。
(六)其它构筑物、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1.围墙、基脚、鱼塘埂、沟渠等按支砌方量计算,以水泥砂浆支砌的按270元/m³计补,以响石支砌的按200元/m³计补。化粪池、抗旱塘、浅井、饮水池以容积为单位,水泥砂浆支砌砖、石或混凝土结构的以400元/m³计补,土质结构的以100元/m³计补。
2.厩房、厕所高2米及以上的按其它房屋类拆迁标准计算,2米以下只按支砌方量对应计算。
3.院坝混凝土浇筑的按100元/㎡进行补偿,沙石院坝按50元/㎡进行补偿,土院坝按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4.沼气池以容积为单位,补偿标准为600元/m³。
5.电力、通信、水利等设施根据管理部门核定的拆迁方案协商补偿。
(七)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耕地类:2000元/亩/年;
2.林地类:800元/亩/年;
3.荒山类:300元/亩/年;
4.地面附着物按相应标准另行补偿。
(八)其它
其它未列入的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参考以上类似标准按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计补,涉及套种多种经济作物的,由农户自行选择其中两种给予补偿,低于种植标准密度的按实际数量计补或者以实际数量折合面积为计,超出种植标准密度的按种植标准密度计补。
三、补偿安置方案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过村集体认可,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唯一住房或取得合法合规手续的永久性住房,按照规划要求,房屋按本方案征收标准计补后,采取宅基地置换的方式给予宅基地安置。不需要宅基地安置的可采取货币化的形式进行安置,征补标准可采用本方案征补标准,也可以采取具有资质的评定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进行计补。
四、奖励办法
(一)对被征收集体土地,经认定不存在抢栽抢种,且能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土地征收的,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每亩给予8000元奖励。
(二)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自接到征收通知之日起,10日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居住房屋征收总价10%的奖励;20日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居住房屋征收总价6%的奖励;30日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居住房屋征收总价3%的奖励;超过30日以上的及其他情况的不给予奖励。
(三)对于不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不积极支持完成土地丈量工作的,土地丈量将由村集体工作组丈量,土地征收补偿款兑现给该村集体,并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四)村集体奖励,在工作中村组干部积极支持配合工作并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除公共设施用地外,剩余面积按3%的面积进行测算后划拨土地给村集体作为就业用地资产,若根据规划情况不能划拨土地的,将划拨土地按每亩40万元折资兑付给村集体统筹。若在工作中村组干部不支持配合参与工作且影响项目推进的,不给予任何奖励。
附件:屏边县果木、林木种植规范标准及补偿价目表
附件【附件屏边县果木、林木种植规范标准及补偿价目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