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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073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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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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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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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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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初稿)
房屋征收单位(甲方):
房屋被征收人(乙方):
根据屏边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的要求,屏边县人民政府需要征收乙方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其它附属物。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进程,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屋征收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征收范围
甲方需征收乙方坐落于玉屏镇 路(村) 号 幢 号的房屋(房产证号: 号,土地证号: ),房屋总建筑面积 M2,土地使用面积: M2,房屋用途为 ,乙方同意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二、房屋和附属物价值补偿
根据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补偿由 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房屋评估价为: 元,附属物评估价为: 元,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
三、其它补偿费用
根据《屏边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 元。
(二)房屋搬迁补偿。 M2×20元/M2= 元。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每月 M2× 元/M2 × 个月= 元。
(四)停产停业补偿。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每月 M2× 元/M2 × 个月= 元。
(五)设施、设备、物资迁移补偿 元。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需要迁移有线电视、宽带网、水、电、太阳能等设施设备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元补偿;使用家用管道煤气的,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元补偿。
其它补偿费用小计: 元(大写人民币: )。
四、征收奖励
(一)签约奖励。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总价值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间内的不给予奖励。 元×5% = 元。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协议签订期内签订协议,并且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搬家期限60天内,乙方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奖励的金额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类型,在房屋价值评估价的基数上,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比例增加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元×5%= 元。
(四)征收奖励待被征收人腾空移交房屋后统计。
五、征收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办理产权证补助。房产证 元;土地证: 元,小计 元。
(二)购买安置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M2×400元/m2 = 元,给予购买安置房补助 。
(三)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每户给予一次性1000元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特困补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五保户、烈士家属、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征收补助小计: 元(大写人民币: )。
六、补偿款的支付
(一)房屋和附属物价值补偿,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征收人须同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件。
(二)其他补偿费用、征收奖励、征收补助款项在移交房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本协议签订后70日内,乙方须将被征收的房屋腾空后交由甲方进行统一拆除。
八、上述房产若有产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引起的民事、经济、法律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宜:
(一)
(二)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补偿方案》的规定办理。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完毕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征收委托人:屏边县人民政府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