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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90714-857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18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8〕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屏边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屏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屏政办发〔2017〕140号)及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补贴发放范围。全县(包括乡镇)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以来,申请对象提交申请经联审部门审查并通过公示且无异议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的轮候家庭,不含已取消保障资格的对象和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

  (二)补贴发放条件。已申请住房保障并审核通过进入轮候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屏边县辖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住危房(临时棚及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属于住房拥挤(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其他规定的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国家财政供养人员;

  (2)住单位或企业公房未产生租金的;

  (3)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

  (4)家庭主要成员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5)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办理或提交资料不齐全、错误的;

  (6)因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未到屏边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联系申请人提供要件致使经办部门无法办理的;

  (7)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或不配合核查组入户抽查的。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时间

  每年1月至实物配租前一月,当年新增家庭补贴时间为申请当月至12月。按月计算补贴,分季度足额发放。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结余资金使用

  (一)发放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县(市、区)按照5元—1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我县执行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 13 ㎡,租赁补贴标准为 10元/人/月/㎡,每人每月租赁补贴=13 ㎡×1人×10元=130 元。家庭人口多的,按每户每月最多不超过400元标准计。

  (二)结余资金使用。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住建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85号)要求,“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中央专项资金到年底时不得有结余;确有结余的,应于当年年底前及时将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贯彻落实政策精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余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廉租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县采取“集中办理、逐户并联审核、入户抽查、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租赁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领取情况、车辆、房产、公职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各乡镇社区(村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以“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家庭的资格确定提供审核依据。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信息录入、审核、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还,其家庭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附件:屏边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

  

    附件

  编号:

  屏边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

  甲 方:屏边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乙 方(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

  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屏边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办理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7〕281 号)、《屏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屏政办发〔2017〕140号)及有关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按季度向乙方发放租赁补贴,补贴额度为130 元/月/人,季度发放390 元/人。乙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 人,应发放 元/年。

  二、签订协议后,甲方完成入户调查并经公示无异议,甲方将租赁补贴存入乙方银行账户(需保证账户能正常拨款)。在发放租赁补贴期间,如乙方将存折账户进行挂失或销户等情况,乙方应在发放当月租赁补贴前 10 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未能按时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办理住房租赁补贴所涉及的证明、证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屏边县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乙方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后,如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需及时报甲方进行更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已发放的补贴将追回:

  (一)乙方虚报、瞒报收入、财产等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住房保障的;

  (二)补贴发放期间住房保障部门查实乙方收入、财产等超出屏边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

  (三)不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四)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屏边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经办人: 电 话:3221446 3228600

  乙 方(或监护人):

  电 话: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