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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070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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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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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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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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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屏边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执行标准的公告
屏住建发〔2023〕14号
各房地产企业: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红河州住建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调整红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执行标准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现将屏边县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执行标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执行标准:2019年3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执行标准为:电梯房交存金额55元/平方米,非电梯房交存金额50元/平方米。
二、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按公布的上一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执行。
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现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