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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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pbxwsjkj/202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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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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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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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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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公示单位:屏边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屏边苗族自治县艾滋病防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中医药管理局)
公示日期:2026年1月8日
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权限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屏边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屏边苗族自治县艾滋病防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中医药管理局)依法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行使。现将《行政执法委托书》主要内容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一、委托双方信息
(一)委托单位
单位名称:屏边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屏边苗族自治县艾滋病防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中医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丽红 职务:局长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卫国路260号
联系电话:0873-3221432
(二)受委托组织
组织名称: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屏边苗族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殿平 职务:主任(所长)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卫国路260号
联系电话:0873-3221264
二、委托执法范围
(一) 地域范围:屏边县行政区域内。
(二)事项范围:
委托人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以下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受托人行使(以委托人(单位)的名义行使,不得使用自己的名义或印章),并完成卷宗整理归档:
1. 行政检查: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等领域的单位或个人遵守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 行政强制: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需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
3. 行政处罚: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含法律规定的需由委托人直接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4. 行政许可:对依法属于委托人权限范围内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受理、初审、现场核查及材料报送等辅助性工作(最终许可决定仍由委托人作出);
5.行政确认:
(1)对依法属于委托人权限范围内实行的“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受委托组织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营业之日起30天内办理卫生备案(卫生备案对象指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开展受理、审核,由受托人(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发放《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备案后进行现场核查,并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如果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卫生标准,作出责令整改或处罚;
(2)对依法属于委托人权限范围内实行的“诊所备案”管理(包括:1.指普通/口腔/医疗美容诊所;2.纯中医/中医(综合)/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开展受理、审核,由受托人(组织)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拿到备案凭证后 45日内,受托人(组织)对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诊所由受托人(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责令整改或者撤销备案。对诊所使用虚假材料备案、超出备案科目执业、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由受托人(组织)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责令整改或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受托人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其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受托人行使委托权限时,必须严格遵守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不得超越委托范围、滥用职权或擅自转委托。
(三)受托人开展行政处罚时,除简易程序以外,一般程序(不含法律规定的需由委托人直接作出的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处罚)的案件,需报委托人审批后方可作出决定;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委托人负责应诉,受托人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四)受托人不得利用委托权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义务
1. 权利:有权对受托人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受托人违法、违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委托权限或提前终止委托。
2. 义务:为受托人提供必要的执法依据、文书模板及业务培训;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受托人开展执法工作;及时处理受托人上报的重大执法问题;依法承担受托人合法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托人权利义务
1. 权利: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执法所需的支持和保障;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有权向委托人申请指导。
2. 义务: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上岗;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执法,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执法情况;建立执法台账,完整保存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妥善保管案件卷宗;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监督,配合委托人(单位)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执法情况,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5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满前30日,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续签或终止委托,续签将依法重新签订并公示;若需提前终止委托,需书面通知对方并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六、监督与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执法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1.举报电话:0873-3226727(屏边苗族自治县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科)
2.举报地址:屏边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科(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卫国路260号,邮编:661299)
屏边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屏边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屏边苗族自治县艾滋病防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中医药管理局)
2026 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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