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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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pbxwsjkj/2025-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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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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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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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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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屏边县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名称: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龙闻颖 职务:副院长;地址: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滴水苗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3432159074H;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43215907453252311A1001;联系电话:0873-3221498。)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对屏边县人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卫医罚(2025)1号)的决定,并向屏边县人民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卫医罚(2025)1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机关认真审查,发现有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新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发生变化,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2025年8月19日本机关针对本案召开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讨论作出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卫医罚〔2025〕1号)部分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屏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三条及2025年8月19日局领导班子的讨论结论,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本机关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卫医罚〔2025〕1号)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维持本机关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卫医罚〔2025〕1号)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
3.对举报人举报请求的第二项事项,即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使用助理医师在屏边县人民医院产科门诊单独开展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事项,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通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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