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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09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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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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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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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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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须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州、康复在基层”的要求,现拟定屏边县医疗保障局转诊转院须知如下:
一、转诊转院原则
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遵循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先统筹区内后统筹区外,即首诊后根据病情需要逐级转诊,一般情况为基层转二级,二级转三级(州级),三级(州级)转省级,省级转省外。
二、普通住院符合转院待遇差
医疗机构 |
报销比例 |
州级医疗机构(三级) |
60%(不符合转院的50%) |
省内州外医疗机构 |
60%(不符合转院的50%) |
省级和省外医疗机构 |
60%(不符合转院的40%) |
三、大病保险医疗待遇差
个人自付超过10000元的部分 |
报销比例 |
1万元以上至2万元 |
60%(不符合转院的州内三级50%,省级40%) |
2万元以上至3万元 |
70%(不符合转院的州内三级60%,省级50%) |
3万元以上 |
80%(不符合转院的州内三级70%,省级60%) |
四、符合转诊转院的情况
1.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治医生确认病情确实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的情况。
2.参保人异地突发符合转诊转院的急危重症。
五、转诊转院流程图
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就诊医院出具转诊转院申请备案表(属于急危重症的出具诊断证明书或者相关证明),医保中心根据转诊转院申请备案表审批转院信息,即可按转诊转院待遇结算。
自2020年7月15日起,凡不符合转诊转院的,将严格按照本须知要求降低费用报销比例。
屏边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