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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振兴工作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90439-721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6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百日行动”政策清单

  一、【易地扶贫搬迁】

  (一)搬迁对象

  1.经国办系统标注,并纳入省、州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整村搬迁需要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符合六类地区。即: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地震活跃带和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地方病高发地区、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

  (二)搬迁原则

  1.必须坚持群众自愿搬迁原则。签订“三个协议”,即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脱贫就业协议。

  2.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

  3.必须坚持“三个优先”搬迁原则。即: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高的自然村、优先支持自然村整村搬迁、优先搬迁位于地震活跃带及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4.必须坚持“三个不纳入”原则。即:工矿塌陷区和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不纳入、边境一线不纳入、原址拆除重建和自然村内搬迁不纳入。

  5.搬迁安置及建设原则。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重点依托城镇、中心村、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进行集中安置,城镇化安置比例必须到达50%以上,20户以下的自然村不得纳入独立选址的集中安置(可以并入在其他符合的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集中安置点建设,严格执行统规统建。

  (三)建房标准

  1.人均建房面积严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结合我县实际,集镇集中安置,原则上人均建房面积控制在18平方米以内。

  2.最大户型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3.可采取公寓形式安置和保障性住房安置。

  (四)补助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资金按人均2万元,建新拆旧的人均奖励0.6万元。

  2.建档立卡建房户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得超过1万元。

  3.建房补助资金及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建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成本价。

  4.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户均1.5万元,有偿使用建房借款资金6万元。

  (五)项目建设程序及要件

  1.搬迁对象识别。对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是否符合“六类地区”搬迁标准,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定公示,乡复核,县审定公告”的程序识别认定。做好入户调查,采集农户信息,填写入户调查表、搬迁申请表,签订“三个协议”。

  2.集中安置点选址定点,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3.集中安置点要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灾评估报告,迁出点迁出原因为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也需要提供迁出点地灾评估报告或国土部门纳入地灾监测的相关文件。

  4.集中安置点要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地质勘察报告。

  5.规划方案编制:包括规划、实施方案、户型设计、产业发展规划和脱贫计划及专项规划设计等。

  6.根据行业要求提供环评、水保、林地等相关审批备案或者说明文件。

  7.用地审批。认真组织做好用地预审、勘界、压矿、复垦等相关用地报件。

  8.编制复垦复绿方案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方案。

  9.编制安置点产业发展规划和脱贫就业计划,落实到户到人精准帮扶措施。

  10.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及投资计划下达相关手续。

  1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群众参建参管制度。

  12.强化项目审计验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乡镇初验、县级终验制度。

  13.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公示销号。

  (六)项目建设及整改要求

  1.2016年整改要求

  ①工程建设方面:安置房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工,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审计验收和搬迁入住。

  ②、台账资料方面:必须对已搬迁对象台账资料按省级要求清单完善,同时对建档立卡户要做好一户一档资料,需绘制房屋户型平面图,对面积超标搬迁户要做好物理空间标示及协议的补充签订、完善资金台账。

  2.2017年推进要求

  工程必须于2017年10月20日前开工建设,2018年3月31日全部竣工,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审计验收和搬迁入住。

  (七)档案台账管理要求

  1.县级档案台账要求

  ①县(市、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②县(市、区)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文件;

  ③分解下达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

  ④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人口登记名册;

  ⑤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相关资金拨付台账;

  ⑥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

  ⑦县(市、区)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其他配套政策文件。

  2.搬迁点档案台账要求

  ①安置点建设规划(新村规划);

  ②安置点建设实施方案;

  ③安置点选址意见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④民居设计方案;

  ⑤安置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名册;

  ⑥到户的2016年工作整改方案;

  ⑦搬迁对象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台账;

  ⑧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

  ⑨脱贫台账;

  ⑩产业发展规划(到户);

  ⑪就业安置计划(到户);

  ⑫省、州、县级督查、督导、稽察、考核发现问题及整改方案。

  3.户档案台账要求

  ①易地扶贫搬迁申请表(书);

  ②搬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③旧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旧居属危房的);

  ④旧居房屋受地质灾害影响证明材料(旧居位于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

  ⑤搬迁对象资格审核审批表;

  ⑥搬迁对象公示结果证明;

  ⑦搬迁协议书;

  ⑧安置房选址审核表和设计图;

  ⑨搬迁对象领取建房补助资金或建房贷款证明(只有同步搬迁户允许贷款);

  ⑩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

  ⑪安置房搬迁入住证明;

  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就业协议;

  ⑬产业发展或就业扶持计划落实情况;

  ⑭旧房拆除协议;

  ⑮超标安置房共建或共有协议;

  ⑯旧房拆除前后照片和新建安置房照片。

  二、【农村危房改造】

  (一)危房改造实施要求:

  1.改造对象要求。申请农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农户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中一类或多类人员;(2)所住房屋经认定为C、D级危房;(3)农户未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改造范围;(4)农户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2.改造方式。严格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对经认定的“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进行改造,C级危房只能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要求;D级危房中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方式;经认定,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进行拆除重建;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引导农户优先选择加固改造方式改造农房,加固改造比例不低于60%。对于无力建房的特困农户,采取建设集体公有住房进行安置、调剂村集体闲置房屋等方式兜底保障解决,产权归政府或集体所有。

  3.改造标准。

  ①建筑面积:“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对于自筹资金能力较弱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新建房屋可按两层设计,先建一层,农户增收致富后,再自筹资金扩建。

  ②风貌控制和特色建设:结合屏边苗式风格及当地特色,注重村庄风貌控制和特色民居设计。

  ③保障安全和基本卫生条件:拆除重建的农房设计和施工应按厨卫入户、人畜分离的要求实施;加固改造的农房也应考虑具备卫生厕所(水冲厕加三格装配式化粪池),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的改造方式,在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建设卫生旱厕。

  4.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程序(具体参见《屏边县2017年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5.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分为三类进行补助:修缮加固改造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2.5万元(修缮加固改造严格按照“一户一方案”实施,补助资金根据竣工结算价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整),拆除重建每户补助3万元,兜底帮建每户补助3万元。

  (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具体参见《屏边县2017年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要求

  1.建筑工匠管理。要全面实行建筑工匠管理,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一律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档案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台账(具体参见《屏边县2017年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严格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档作为农危房竣工验收的一项指标。

  3.资金管理。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保障范围,做到专账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固改造竣工验收后可在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4.工程进度管理。各乡镇要采取措施,保证工期,做到2017年任务于2017年10月30日前全部开工建设,2017年修缮加固农户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竣工,2017年拆除重建任务要在2018年4月底前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等部门参与评估验收。

  6.贷款政策。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贴息期间,农户承担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县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

  三、【就学保障】

  学前教育阶段:普惠30%在园困难幼儿,其中建档立卡学生全覆盖;300元/年·人的标准按学期发放。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校负责评审发放。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以补充公用经费方式落实:小学600元/年·人,初中800元/年·人,特殊教育6000元/年·人;免费发放教科书:小学90元/年·人,初中18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相关资金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人数由省厅核算下达学校。(教科书由省厅直接采购配送)

  2.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小学1000元/年·人,初中125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资金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人数由省厅核算下达学校,学校按月发放。

  3.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80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试点县市资金由中央资金全额担负,省级试点县市资金省、州、县按比例分担;资金据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系统中实有人数核定,学校落实。

  (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1.中央免学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级同等公办学校标准执行;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减免。

  2.助学金—普惠在籍30%至40%困难学生(北部县市30%,南部县市40%),一类2500元/年·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享受一类),二类150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3.生活费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250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新政策、待落实)

  4.地方免学费—南部六县农村户籍学生,800元/年·人;资金构成:州级财政全额担负;学校按学籍及户籍统计上报,按学期减免。

  5.民族生补助—红河州民族高中班学生,2500元/年·人,学校按学籍核定,按学期发放;资金构成:州级财政全额担负。

  (三)中职教育阶段:

  1.免学费—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籍学生,200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减免。

  2.助学金—一、二年级涉农专业、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2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月发放。

  3.生活费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雨露计划)3000元/年·人,由地州扶贫“雨露计划”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新政策、待落实)

  (四)高等教育阶段: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全覆盖),本专科1000-8000元/年,研究生1000-12000元/年,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办理。(风险补偿金由中央、省、州、县、高校按比例分担)

  2.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全日制普通高校新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优先)一次性,省内500元,省外1000元,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办理;资金来源:中央彩票公益金。

  3.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6000元/年·人,博士13000元/年·人;本专科一等3500元/年·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享受一等),二等2500元/年·人,学生在学校申请办理。

  4.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士兵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年·人,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年·人,学生向入伍前就读学校申请办理。

  5.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云南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在校已免学费的学生除外),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年·人,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年·人,学生通过学校申请,基层就业单位考核,省教育厅组织审定。资金构成:省财政全额担负。

  6.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考入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科学生,5000元/年·人(连续资助四年),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资金构成:省财政全额担负。

  7.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考入一本院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5000元/年·人(连续资助四年),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资金构成:省财政全额担负。

  8.河州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考入国家“985”和“211”工程院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3000元,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资金构成:州财政全额担负。

  四、【社会保障兜底】

  (一)农村低保对象:

  1.2017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318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符合政策规定的对象。

  2.分类施保: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补助标准不低于228元/人·月;对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补助标准不低于168元/人·月;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补助标准不低于118元/人·月。

  3.按每人70元的标准资助加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按照10%享受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达不到州级就合租条件的申请县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按照60%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县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按照《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屏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病种进行救助。符合申请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特困人员: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4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455元/人·月。

  3.对特困人员中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70元的照料护理补贴,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40元的照料护理补贴。

  4.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加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5.住院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100%享受医疗救助,符合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可申请享受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病种为所有疾病。救助标准为:住院后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0.8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或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或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6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四)对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的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对象:

  1.对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2.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五)因灾困难的群众:

  1.对参加农房保险因灾房屋全部倒塌的农户,每户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参保理赔款;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的按《保险协议书》规定条款分类给予相应合理的理赔。

  2.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农户,可由受灾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给予每户1000元至4000元的因灾民房恢复补助款。

  3.对因灾需解决过渡期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最长救助3个月。

  4.对因灾所致符合因灾救助政策规定的,本着“有粮吃、有房住、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医治、有学上”六有保障原则进行分类救助,依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救助。对因灾遇难人员和失踪人员每人给予5000元的抚慰金。

  五、【医疗保障】

  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

  (一)参加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家庭医生签约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家庭医生签约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财政承担40%、州财政按承担36%、县财政承担24%,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财政承担60%、州财政按承担24%、县财政承担16%。州县财政承担部分中州级承担60%,县级承担40%。

  (二)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从600元提高到630元。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

  (三)住院待遇倾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州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70%。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四)扩大保障范围:2017年起,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五)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从8000元调整为4000元,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

  (六)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9类15种大病进行集中救治,救治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

  (七)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医疗救助后报销仍达不到90%的,再通过兜底保障实现。

  (八)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全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六、【养老保障】

  (一)实现符合参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屏边县内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每年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县人民政府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养老保障待遇

  1.年满60周岁,并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0月之前,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参保之时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合计构成:(1)基础养老金是由财政直接出资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现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5元,州级财政补助5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银行利息)÷139。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4.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州、县(市)政府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

  (三)对残疾人的养老政策倾斜:

  1.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200元的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

  2.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由州、县市财政逐年代缴100元,个人缴纳100元。

  3.55至未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月按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金。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七、【就业扶贫】

  (一)技能扶贫:对每个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适龄贫困人口开展1次以上技能培训。使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都能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每年都能够到技工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学生(学员)推荐就业。

  (二)就业扶贫:

  1.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以特困村、特困人口为重点区域,以5个贫困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劳动力为主要对象,全面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行动计划,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适龄贫困劳动力帮助其转移就业。

  2.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调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

  3.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4.发放交通补助鼓励跨省帮扶就业。对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资金从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及申报办法由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

  5.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有组织转移就业。从2017年起,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村委会、农村劳务经纪人可依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发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免费推荐农村建档立卡劳动力转移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可按省外转移就业300元/人、县外省内转移就业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向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资金从州、县市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6.建立扶贫基地鼓励吸纳就业。对经州级及以上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新吸纳(2017年10月1日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20人以上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补贴资金从州、县市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7.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结合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行动计划实施,鼓励乡镇积极开发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就业公共服务协理等公益性岗位。从2017年起,在当年计划退出的贫困村每年开发一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男50岁至60岁,女50岁至55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用人单位给予300元/月·人的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一周后,由用人单位向县市人社部门按季度申报发放,其享受政策期限至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为止,最长不超过2年。岗位补贴资金从州、县市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产业扶贫】

  (一)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指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确定的补贴兑付面积综合测算确定,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2017年每亩补助62.83元,资金总额2262万元,6月底已拨付完毕。)

  (二)退耕还草补助:

  适用对象及范围:全县退耕还草农户。

  政策依据及内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要求,政策主要内容:在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重要水源地、坡耕地梯田、石漠化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实施退耕还草。补助资金为每亩1000元,分两次下达:第一年每亩补助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每亩15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400元。

  牧草种植品种及草种来源:种植牧草品种为多年生牧草。草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统一购买,也可以由农户自行购买。

  操作程序:凡是在全县范围内符合条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草合同书》,并按要求完成退耕还草任务,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即可享受退耕还草补助政策。同时,核发草地所有权证、草地使用权证、草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书。

  (三)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

  适用对象及范围:全县草原承包户。

  政策依据及内容:依据农业部、财政部《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6]10号)要求,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目标是“两保一促进”,即“保护草原生态,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政策主要内容:(一)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7.5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二)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操作程序:乡镇兽医站、财政所每年对辖区内草原承包户基本信息、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以一折通方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承包户账户。

  (四)农机购置补贴:

  1.适用对象及范围: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政策依据及内容:严格按照《屏边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及《云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范围》中11大类30个小类59个品目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政策主要内容:①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②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③按照先申请核实先补贴,后申请核实后补贴原则,直至每年补贴指标用完为止。

  3.操作程序: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①提交申请。由补贴对象自主择商、择机、议价购机后,凭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本人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并携带机具(固定设备除外)和发票到县农科局申请补贴。②审查核实。由县农科局农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核实部门”)现场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2017补贴”标志或打上“2017补贴”钢印。审核通过后县农科局对各项资料信息进行公示。③兑付补贴。公示无异议后,县农科局于每月中旬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县财政局于每月下旬兑付补贴资金。

  (五)农业保险:

  1.适用对象及范围: 全县范围内(水稻、玉米)种植户。

  2.政策依据及内容:根据《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种养植(殖)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17〕108号)有关规定实施,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水稻每亩缴纳保费19.5元,玉米每亩缴纳保费16.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水稻7.8元、玉米6.6元),省级财政承担25%(水稻4.88元、玉米4.13元),州财政承担15%(水稻2.93元、玉米2.48元),县市财政承担10%(水稻1.95元、玉米1.65元),养殖户承担10%(水稻1.95元、玉米1.65元)。二是保险赔偿金额水稻为每亩448元,玉米保险赔偿金额为每亩485元。如果遇到灾情保险公司按保险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3.操作程序:①参保:保险承保具体采取“见费出单”的方式进行,即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以乡镇村为单位,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站)出具到村、组、户投保清单汇总表;主承保公司(人保)根据出具的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清单汇总表,出具保险凭证,并按照农户缴纳保费的实际面积申请保费补贴资金。②理赔: 投保农户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与承保公司(人保)联系,报告受灾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失情况, 由承保公司(人保)自行或委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站)协助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最后参保人提交索赔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赔款账户等理赔材料,由承保公司(人保)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赔付。

  (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1.适用对象及范围:全县范围内饲养(8月龄至4周岁)能繁母猪的养殖户。

  2.政策依据及内容:依据《云南省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屏边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实施。政策主要内容:(一)每年每头能繁母猪缴纳保险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15%,州财政承担7.5%,县市财政承担7.5%,养殖户承担20%。(二)参保母猪死亡每头由保险公司赔付1050元。

  3.操作程序:保险公司委托乡镇畜牧兽医站为代办机构,负责本乡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办理:一是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建立能繁母猪保险档案,认真填写投保清单;对保险母猪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建立免疫台账,统一耳标标识,统一疫苗供应,统一免疫证管理;并对能繁母猪的变动进行统计、上报,对被保险的能繁母猪进行监管。二是辖区内养殖户承担的保险费,由乡镇兽医站按规定时间代收后统一上交保险公司。三是被保险的能繁母猪发生死亡时,养殖户应及时告知乡镇畜牧兽医站,经乡畜牧兽医站人员现场诊断或委托村兽医人员诊断为符合赔偿条件的,据实填写能繁母猪死亡诊断证明(附死亡母猪照片),同时,第一时间报保险公司进行记录备案,并按相关程序给予赔付。

  (七)“300万头生猪产业化养殖基地”项目:

  1.适用对象:年出栏肥猪1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2.主要政策:一是与温氏集团签订养殖项目合作的家庭农场,根据贷款规模,财政部门按年利率5.66%给予连续2年贴息,贴息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40%,县级财政承担60%。二是与温氏集团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按照公司要求投资建设或改造养殖基础设施完成后,公司负责提供仔猪、饲料、技术、设备,由家庭农场管理养殖。肥猪达到出栏标准后由公司按保护价统一收购,同时,逐步扣回公司预先投入的仔猪、饲料和设备成本。

  九、【生态扶贫】

  (一)新一轮退耕还林:

  1.新一轮退耕还林(普惠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优先向符合退耕还林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积极鼓励引导退耕农户利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展林果产业和林下经济等脱贫致富产业,带动贫困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每亩补助15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兑现给农户,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用于造林)、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2016年下达的任务10000亩2017年实施,其中白河镇100亩、白云乡3050亩、和平镇1169.7亩、新华乡2577.4亩、新现镇1725.9亩、玉屏镇1377亩)

  2.工作措施:

  ①大力实行聘请专业造林队造林的方式实施退耕还林。以一事一议的方式,采取由乡镇或村委会统一落实地块、统一组织调运苗木,统一聘请专业造林队种植的方式实施退耕还林。(统筹安排每亩300元的种苗补助款,其余每亩1200元的现金补助通过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

  ②在项目实施前,要求承包大户必须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签订合同,在明确政策补助、承包补偿资金、收益分配方式等权利和义务后,按照大户先期管护三年再交付农户自管的方式实施退耕还林。

  ③采取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公司参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利用“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以一个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公司为龙头,利用基地示范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带动起来,最终以合约的形式把农户和公司连接起来共同实施退耕还林。

  ④完成时限:2017年12月10日完成造林工作及《作业设计》编制、报批;2017年12月30日完成县级检查验收,2018年1月完成第一次现金补助500元/亩及种苗造林费300元/亩的兑现。

  (二)生态护林业员(建档立卡贫困户):

  1.政策:中央财政资金安排屏边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上级补助资金260万元/年,按照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补助标准原则为10000元/人·年,不低于8000元/人·年的要求,我县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决定执行8000元/人·年,共选聘生态护林员325名,管护面积为736134.86亩(大围山屏边管理分局行政村个数22个,生态护林员35人,管护面积122606亩;玉屏镇行政村个数13 个,生态护林员40 人,管护面积37773 亩;白河镇行政村个数12个,生态护林员40 人,管护面积124381 亩;湾塘乡行政村个数8 个,生态护林员35 人,管护面积52612 亩;白云乡行政村个数8个,生态护林员50 人,管护面积76147 亩;和平乡行政村个数14 个,生态护林员50 人,管护面积205672 亩;新华乡行政村个数9 个,生态护林员45 人,管护面积52090 亩;新现镇行政村个数12 个,生态护林员30 人,管护面积64853 亩,全县合计行政村个数76个,生态护林员325 人,管护面积 736134 亩)。

  2.工作措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的管理机制,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报县林业局备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严格实行生态护林员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或通过其他扶贫渠道已经脱贫的生态护林员,乡镇政府应在聘用期满后与其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对不履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职责的生态护林员,乡镇政府或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并按程序补充聘用。

  (三)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普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占80%)

  1.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太阳能建设的农户,国家每户一次性补助太阳能项目资金1000元。(2017年屏边县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太阳能600户,农户自筹资金由2017年的全州统一招标而定。)

  2.完成农村清洁节能灶建设600户,国家每户一次补助300元。(2017年屏边县实施农村清洁节能灶建设600户,农户自筹资金由2017年的全州统一招标而定。)

  3.工作措施:鉴于2017年农村能源项目全州招投标工作较晚(11月初全州才能完成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制定了以下工作措施:

  ①提前谋划。根据县扶贫办公室提供的精准扶贫数据,按照上级建档立卡户要占80%的要求,在全县重点在贫困乡镇提前做好预报名工作,并且要求建档立卡户优先安排,同时进行是否有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补助筛选。以便及时准确掌握所需项目补助农户数据。

  ②根据全州招标价格及时宣传好国家补助政策和收起项目所需材料和农户自筹资金并及时统一上交州农村能源工作站。

  ③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报名和收起自筹资金情况,通知中标厂家及时按合同要求发货,县农村能源工作站和乡镇林业站组织报名农户来领取太阳能、水塔、管道配件和节能灶。

  ④材料发放完及时督促安装人员按质按量进行安装施工和调试并教会农户使用。

  ⑤完成时限:于12月底全面完成太阳能、水塔、管道配件和节能灶发放到报名农户手中;力争在春节前全面完工验收。

  十、【水利扶贫】

  (一)饮水安全:

  1.对象:针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2. 2015年末,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解决,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解决。

  3.省水利厅和省扶贫办联发(云水农〔2017〕9号)文件指出,“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以地方为主的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水利、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交流共享信息,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共同抓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特别是贫困村饮水有保障工作。”项目支撑为《屏边县53个贫困村人饮保障工程》。

  4.脱贫出列考核标准: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20升以上,人力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饮水保障有标准,人均每天二十升。

  5.建档立卡贫困户饮水“明白卡”。

  6.保障标准: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20升以上,人力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

  7.保障措施

  ①珍惜水、节约水,爱护供水设施。

  ②自行对水窖(水池)加盖上锁,每年清洗消毒不少于两次。

  ③用自来水要计量,按使用量交费。

  ④积极主动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⑤喝烧开过的水,不喝生水。

  (二)农村饮水巩固提升:

  1.对象:全县20000人农村人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628人。

  2. 2017年,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目标任务,通过采取新建、改造、联网、配套等措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覆盖20000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628人。

  十一、【交通扶贫】

  (一)行政村公路建设:

  1.对象:未通畅的行政村。

  1.   补助标准:70万元/公里。

  2.   受益地区:全县4镇3乡76个村委会。

  4.政策解读:目前,按照“云南省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的建设内容,我县已全部完成通行政村道路的建设,截至2015年年底已100%实施完行政村通硬化路的要求。

  (二)撤并行政村公路建设:

  1.对象:未通畅的行政村,入库33个行政村,里程350.488公里。

  1.   补助标准:40万元/公里。

  2.   受益地区:全县4镇3乡,其中玉屏镇5个53.516公里,涉及平田村委会、大份子村委会、前进村委会、卡口村委会、新侬村委会;新现镇7个68.904公里,涉及水田村委会、座斗村委会、田心村委会、水塘村委会、永胜村委会、马卡村委会、底咪村委会;和平镇3个23.628公里,涉及六斗村委会、咪崩村委会、红星村委会;白河镇6个72.116公里,涉及热水村委会、团结村委会、底西村委会、大水沟村委会、桐子村委会、马卫村委会;湾塘乡3个35.83公里,涉及毛家村委会、大冲村委会、牛碑村委会;白云乡4个60.132公里,涉及里古白村委会、底土村委会、解放村委会、马马村委会;新华乡5个36.362公里,涉及河南村委会、岩峰村委会、阿母黑村委会、马鹿塘村委会、菲租克村委会。

  3.   政策解读: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项目库补充调查系统”的审核,我县纳入“撤并建制村项目库”的项目有33个350.488公里,截至目前已下达了3个项目25.072公里,还有30个325.416公里未下达建设计划。

  (三)行政村通畅工程库外项目:

  1.对象:未通畅的行政村,入库10个行政村,里程125.4公里。

  2.补助标准:30万元/公里。

  3.受益地区:玉屏镇平田村委会,白云乡白云村委会,新华乡戈纪街村委会、河南村委会,和平镇者底冲村委会,新现镇水田村委会、新现村委会,玉屏镇阿季伍村委会、大份子村委会,湾塘乡阿碑村委会。

  4.政策解读:我县涉及10个项目,里程125.4公里,项目于2017年年初开工,预计年底完成建设任务。

  十二、【残疾扶贫】

  (一)残疾人帮扶救助(普惠政策,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

  1.残疾人教育救助: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补助400至4000不等(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大专以上)。(指标控制,州县补助)

  2.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每个有劳动力的适龄贫困残疾人开展一次以上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每人补助标准200元。(指标控制,州县政府购买)

  3.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不低于4000元(指标控制,省州县补助),盲人自主创业补助不低于5000元。(指标控制,州级政府购买)

  4.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三类残疾人托养每年每人补助1500元。(指标控制,县级政府购买)

  5.机动车燃油补贴:凡使用机动车代步的肢体残疾人每年每人补助260元。(指标控制,县级发放)

  6.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每户补助6000元。(指标控制,县级政府购买)

  7.残疾人基本辅具适配:免费提供轮椅、拐杖、盲杖、助行器等。(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适配)

  8.低视力助视器:每个1000元,由政府采购后免费发放。(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适配)

  9.肢体康复训练:每人190元,由政府采购后免费发放。(中央、省直接拨付至村社康复室,指标控制)

  10.大小腿假肢装配:大腿安装一例5000-8000元,小腿安装一例3000-5000元,由政府采购后免费发放。(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安装)

  11.成人助听器验配:成人助听器验配一例19000元,由政府采购后免费发放。(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适配)

  (二)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听力残疾儿童需植入人工耳蜗的,每人补助8.85万元(含人工耳蜗产品、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及10个月的康复训练费用)。(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适配)

  2.听力残疾人儿童需适配助听器的,每人补助1.92万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一年内调试、10个月的康复训练费用)。(指标控制,县级政府购买)

  3.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2万元(含手术、术后康复训练及矫形器费用)。(指标控制,县级政府购买)

  4.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补助1.32万元(含6个月的康复训练及矫形器费用)。(指标控制,县级政府购买)

  5.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补助1.2万元(10个月的康复训练费用)。(指标控制,县级政府购买)

  6.肢体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适配)

  7.肢体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具适配每人15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适配)

  十三、【金融扶贫】

  (一)扶贫小额信贷:

  1.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2.条件: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信用贷款,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金融机构与风险补偿金分担比例为2:8(各金融机构提供)。

  3.申请步骤:“五步法”—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放贷。

  4.用途:支持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产业,增加收入,不能用来盖房子、娶媳妇、还债及用于吃喝等与增收脱贫无关的支出。

  5.注意事项:贷款是银行发放的贷款,需要偿还,银行的钱是老百姓的存款,有贷有还、再贷不难。

  (二)扶贫再贷款:

  1.对象: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条件:实施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3.申请步骤:借款人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扶贫再贷款报告真实性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贷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与人民银行签订《扶贫再贷款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