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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机构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90520-858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 将于9月1日施行

  《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于红河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公布,并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为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8月20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公布施行座谈会在蒙自召开。州委副书记盛高举,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普绍忠,州委常委、副州长邓威出席会议并讲话。

  该《条例》的公布实施填补了红河州非遗传承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标志着红河州非遗传承人权益保护工作迈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该《条例》也是全国第二个、云南省第一个州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会议强调,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一是思想认识要提高。《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非遗传承人的申报认定、保护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夯实了保护红河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基础,有利于推进红河民族文化强州建设进程。二是保护措施要有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担当作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承条件和氛围。三是传承发展要有序。要从培养专业传承队伍、健全非遗保护机制、创新传承保护方式、切实履行传承人义务几个方面推动非遗保护传承。四是贯彻落实要见效。要抓好学习宣传,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监督问效,全力支持和督促相关部门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会议还就出台《条例》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精神作了深入阐述,并就《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