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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pbxscjdgl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6-19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红屏处罚〔2025〕3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市监红屏处罚〔2025〕3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陆玉高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散装白酒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612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红屏处罚〔202531

 

当事人:陆玉高

 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白河镇****村

经营者:陆玉高

身份证号码:532523********0818

 

20250311日,本局接到群众来电反映称,屏边县白河镇底西村委会岩子头村村民陆玉高无照经营家庭自酿的散装白酒,望予调查处理。20250314日,执法人员到底西村委会岩子头村村民陆玉高酿酒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登记,擅自将自酿的散装白酒进行销售。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陆玉高、牛文祥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散装白酒经营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05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自202310月开始在家中自酿散装白酒供其家人食用,20250306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消费者牛文祥销售自酿的散装白酒共计25千克,销售单价10/千克,货值金额共计250元,违法所得250元。

2025050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承诺书,表示自酿的散装白酒仅供自家使用,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一组证据:当事人陆玉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酿制散装白酒的事实;

3.第三组证据:对牛文祥的询问笔录1份,牛文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牛文祥向当事人购买散装白酒的事实;

4.第四组证据:对陆玉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擅自经营散装白酒的事实;

5.第五组证据:《承诺书》1份,证明当事人承诺不再对外销售家庭自酿散装白酒的事实。      

本局于2025060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红屏罚告〔2025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散装白酒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其家庭自酿白酒需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能对外经营,但当事人仍在未经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即销售其自酿白酒,且酿酒的场所设施简陋、卫生较差,质量难以把控,擅自销售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散装白酒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凭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角二维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到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0613日至20250912日。

 

 

屏边苗族自治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