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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91412-797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26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屏市监行决催〔2020〕1号

周桂林:

  本局于2020年8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市监行处决〔2020〕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宏旌、杨剑峰  联系电话:0873-3221311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第一次).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