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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91412-216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5-27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屏市监罚听告〔2020〕7号

周桂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周桂林于2016年7月30日向房东租赁该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但是并未签订租房协议,也未明确租赁期限;2019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酒厂未正常生产。酒厂内有“25升”字样的6个塑料桶均装满了食用酒精;其他规格不等的塑料桶及陶罐内共有散装白酒225千克。

  2019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查中心出具的上述食用酒精及散装白酒的《检验报告》3份,检验结论如下:1、编号为No:201911SP267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按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高度酒 一级)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据,其余所检项目中总脂不符合标准要求。”2、编号为No:201911SP2674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按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低度酒 一级)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据,其余所检项目中总酸不符合标准要求。”3、编号为No:201911SP267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按GB 10343-2008《食用酒精》(普通级)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据,其余所检项目中乙醇不符合标准要求。”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周桂林均未能联系上。

  经查明,当事人周桂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另查明,因当事人逃逸,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周桂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周桂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的行为,在案发后逃逸,不配合我局调查,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六)故意隐瞒违法事实,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材料的,或者当事人逃逸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拟从重处罚。

  依据本案的性质和处罚依据,结合自由裁量权,我局拟责令当事人周桂林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拟对当事人周桂林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宏旌、杨剑峰  联系电话:0873-3221311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