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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141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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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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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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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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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第一号)
当事人周桂林,男,1965年9月23日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荷浦乡沂上村,身份证号:36**************15,自2016年7月30日在屏边县白河镇白河街铁路边经营白酒作坊。
本局依法委托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2019年11月27日在你单位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下:
1. 食用酒精(95°),样品数量:4Kg,检验报告编号:№:201911SP2675,检验结论:按GB 10343-2008《食用酒精》(普通级)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字,其余所检项目中乙醇不符合标准要求;
2. 小曲固态法白酒(高度酒45°),样品数量:4Kg,检验报告编号:№:201911SP2673,检验结论:按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高度酒 一级)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字,其余所检项目中总酯不符合标准要求;
3. 小曲固态法白酒(低度酒31°),样品数量:4Kg,检验报告编号:№:201911SP2674,检验结果:按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低度酒 一级)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字,其余所检项目中总酸不符合标准要求。
现向你公告送达此检验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