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1008-091600-824
-
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3-04
-
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下拨2020年4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通知
屏民政发〔2020〕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启动2020年4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3号)和《关于启动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红发改函〔2019〕18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4月登录在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2020年4月调查结果显示,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单月同比涨幅达到了20.7﹪,红河州同比涨幅已超过6﹪。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成本,一定程度影响到我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为缓解当前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按照《关于启动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红发改函〔2019〕18号)文件要求,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进行价格临时补贴。
二、补贴对象。2020年4月在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发放补贴。
三、补贴标准以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进行测算,并按照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提高1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按一类标准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按二类标准执行。
补贴标准为:一类标准按照64元/人发放,二类标准按照38元/人发放。
四、此次发放2020年4月份临时价格补贴由县民政局从临时救助资金中支出,实行“社银一体化”发放。
五、各乡镇、疾控中心、县中心敬老院要实事求是建立发放台账,进行登记造册。
屏边县2020年4月价格临时补贴人员统计表
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