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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0915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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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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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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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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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下拨2019年11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屏民政发〔2019〕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3〕9号)、《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红财社〔2013〕24号)和《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中央(第三批)及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红财社发〔2019〕58号)文件精神,根据《屏边县民政局 屏边县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屏民政联发〔2016〕45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11月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19〕37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7月份开始,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
二、为认真做好全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领域存在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4号)精神,我县将在2018年5月至8月展开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
三、根据《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19〕37号)文件的要求,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从2019年7月1日进行提高,具体提高为:城市低保每月提高30元/人、农村低保A类每月提高60元/人、农村低保B类、C类每月提高40元/人。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助水平:A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487元/月;B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387元/月;C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287元/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助水平:A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323元/月;B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263元/月;C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193元/月。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紧急通知》(云民电〔2017〕42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州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红民社救〔2017〕5号)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17〕121号)文件要求,对本辖区内的保障对象要认真核查核实,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困难户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加强动态管理,按月及时更新保障对象,于每月25日前及时将下个月低保资金发放兑现花名册清单报县民政局,并做好低保金发放的相关后续工作。
五、县民政局按照各乡镇报送的低保资金发放兑现花名册清单进行汇总,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将次月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
六、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于每月8日前将补助金拨付到金融机构的代发专户。
七、县农村信用社在收到县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要在当月10日前将补助资金按照低保资金发放兑现花名册打入低保对象账户。
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