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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0915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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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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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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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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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结婚证、离婚证办证须知
办证须知(结婚)
一、办理机关:屏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办理时限: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三、受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8. 持有相关有效证件。
四、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内地居民提交: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供丧偶证明);现役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相符。
五、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七、监督电话:0873-3221416
办证须知(离婚)
一、办理机关:屏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办理时限: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三、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自愿离婚;
3.当事人应持有国家发给的有效结婚证;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离婚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病,神志不清醒)女方在怀孕期间和母乳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蓝底单人照片;
6. 持有相关有效证件。
四、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内地居民提交: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离婚协议一式三份);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是已婚。
五、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七、监督电话:0873-322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