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1008-091517-310
-
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7-10-29
-
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屏边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摘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州、县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精准施保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县贫困人口贫困状况,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社会保障兜底政策,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为核心,坚持“以户识别、按户施保、分类施保、应保尽保”工作方针,进一步提升我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水平,全面有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1.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原则。按照精准脱贫“八个一批”政策,将通过其他脱贫扶持政策扶持后需要社会救助兜底的困难户一户不漏纳入农村低保保障兜底,并严格准入门槛。2.坚持按户施保的原则。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坚决纠正一户一人的平均主义做法,杜绝按年龄划杠来确定低保户,决不允许使用“抽签、轮流”等违背低保政策的手段分配低保,把按户施保作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落实。3.坚持入户调查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在收到低保申请后,以精准脱贫入户调查资料为基础,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组织工作人员100%入户再核实,核实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重新入户核实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原则上“谁核实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4.坚持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原则。各乡镇、县民政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低保家庭的审核、审批和公示。凡是未经过乡镇审核把关、公示的,县民政局一律不予审批。5.坚持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根据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困难程度,农村低保按照A、B、C三类进行分类施保。同时每年根据保障类别对已纳入的低保户和新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重新调查核定,对家庭实际收入水平超过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进行退出,对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调整类别,对新申请的低保户进行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并对纳入保障人员进行长期公示。
(三)目标任务。1.结合精准脱贫工作,对所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和再次精准识别,坚决执行以户识别、按户施保,坚决收回不按低保政策规定将低保进行“平均分、抽签保、轮流保、按年龄划杠保、人情保、关系保”等一切违规操作的村、组低保名额,坚决剔除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克服各种困难和阻碍,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真正实现精准施保。2.各乡镇加强同扶贫部门的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困难户中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3.本次农村低保精准识别中,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好此次精准再识别摸底调查成果,依靠驻村工作队,摸清各村组符合社会保障兜底的困难户,通过参与入户核查等方式,按照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条件,将家庭主要劳动力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公示无异议后分类分档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全面推进农村低保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各项工作,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检查和抽查及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各乡镇对本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本乡镇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入户核查、家庭收入核算、审核评定上报、信息录入、政策宣传,督促和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好农村低保工作。
三、严格程序操作
(一)提名申请。凡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由驻村工作队提名,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村(居)委会,并提交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含主页)、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及承诺声明书、家庭财产核对授权书等材料,村(居)委会要组织人员组成核实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认真核实认定驻村工作队提名和户主申请提交的所有材料,经核实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审核。各乡镇要组织工作人员组成入户核查工作组和农村低保审核评定工作组,逐一对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入户核查,核查时至少要有2名乡镇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要详细审查申请资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认定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填写《入户核查表》,《入户核查表》必须实行一户一表登记,调查人员及申请人须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并且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入户核查结束后,入户核查工作组要将入户核查情况提交农村低保审核评定工作组,通过召开审核评定会议,审核评定本辖区的低保对象,对个人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与工作组实际入户核查核实情况不符的,坚决剔除,审核不予通过,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全部给予审核通过,并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乡镇审核意见栏提出“审核不予通过”或“审核通过”的意见,对审核通过的返回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各乡镇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入户调查结果、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审核评定工作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驻村工作队队长担任,乡镇民政所、财政所、扶贫办、农经站、司法所等站所长和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主任为工作成员。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要组织工作人员组成审批确定工作组,全面审查各乡镇上报的核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家庭核对中心要利用家庭财产核对系统对上报的所有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出具相应的核对报告报县审批确定工作组,县审批确定工作组根据乡镇上报的核查资料、审核意见和家庭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民政部门意见栏提出“审批通过”或“审批不予通过”的审批意见,审批结束后将审批意见返回各乡镇进行张榜公示(包含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通过的给予发放农村低保待遇,填发农村低保领取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新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农村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四、保障对象的确定、保障类别和补差标准
(一)保障对象界定
1.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困难居民户;(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列入保障范围:(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村干部家属或家庭成员中有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且家庭中无其他特殊情况的;(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有正常劳动能力自身有维持基本生活能力,但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4)正在服刑、劳教或参与赌博、吸毒、嫖娼、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纪违法和其他治安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5)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造成生活困难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7)家庭成员拥有四轮汽车的(符合残疾人配备使用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8)家庭有经营性店面、家庭成员有开办实体企业或在非户口所在地购买住房的;(9)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学校就读的;(10)外出一年以上或本人不在户籍地生活,人户分离一年以上,无法核定其收入情况的(赴外地就读在校生除外);(1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填报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时隐瞒家庭真实财产(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12)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进行年审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的;(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分类施保认定
根据申请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确定享受保障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分档施救,具体分为以下A、B、C三类。
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年老、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二级以上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综合残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患重度精神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扶贫部门通过各项脱贫攻坚扶持政策难以脱贫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纳入A类保障对象。
二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因患有慢性重病(重病是指患有尿毒症、恶性肿瘤、重症肝炎、肝硬化、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及后遗症、重症糖尿病、慢性肺心病、股骨头坏死、重度烧伤等疾病)需长期用药或长期治疗导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纳入B类保障对象。
三是家庭成员身体健康,但因病、因灾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临时困难或因子女就学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通过开展临时救助解决不了基本问题的困难家庭纳入C类保障对象。
(三)分档救助补助标准
A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标准220元/月;
B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标准180元/月;
C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标准110元/月。
五、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屏边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至2017年10月30日结束,自工作开始之日起,对现在所有农村低保对象全部暂停发放低保金,待规范管理工作结束后,按规范管理后审批纳入的实际保障对象重新计发。具体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发动(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10日)。成立县级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乡镇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乡镇、村(居)委会和村小组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各乡镇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申请核实,审核评定(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30日)。结合我县最后一轮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摸底调查成果,驻村工作队根据贫困人口识别情况,将各村2020年通过各项扶贫政策扶持不能脱贫的农户提名,并由户主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要组织人员组成核实认定工作组,召开核实认定会议,核实无误后在村(居)委会和所在村民小组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核实认定通过后上报的提名申请资料,要组织人员组成审核评定工作组,严格实行以户为单位,对提名申请低保的保障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对申请人的家庭、致贫原因和实际生活水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入户核查结束后乡镇审核评定工作组要召开审核评定会议,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提出退回原因并退回申请,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定保障类别,并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提出乡镇审核意见,审核结束后将审核评定结果返回所在村(居)委会及其村民小组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第三阶段:审批确定,公示录入(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15日)。县民政局要组织人员组成审批确定工作组,召开审批确定会议,对各乡镇审核评定通过后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提出审批意见,审批确定结束后将审批结果返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分档发放低保金。各乡镇根据审批发放的低保对象名单,将低保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归类存档,并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规财统计台账系统”,确保录入的数据与实际保障对象人数、发放花名册的资料信息相一致。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30日)。审批结束后,县级成立检查组,分组对各乡镇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按照不低于保障对象的30%比例进行专项抽查,汇总各组抽查情况,撰写专项抽查报告,并通报抽查结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屏边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成立屏边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许春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万执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财政局局长
周广书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 智 县监察局局长
尚莉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飞宝 县审计局局长
刘兴会 县统计局局长
李海国 县扶贫办主任
杨寓凯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剑峰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周广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寓凯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杨剑峰同志兼任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七、加强指导监督,强化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将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乡镇一把手为责任人的领导机构,制定本乡镇工作方案,确定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在本辖区开展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统筹、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工作,确保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要加大对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本质及内涵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的知晓率,使群众了解现行低保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广大农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大力争取广大群众的配合与支持。
(三)严密组织实施,做到规范操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严把进门关,严禁“按年龄划杠、按户平均分、按人平均分、抽签分、轮流保”等不按低保政策规定违规分配低保。对新提名、申请进行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坚决做到会议有记录、评审有材料、公示有存根,档案填写规范、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建立入户调查、审核认定、审批发放签名制度,实行“谁经办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办事,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确保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健全完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年度审核制度,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各乡镇要采取定期核查的方式,即A类人员每年核查一次、B类人员半年核查一次、C类人员每季度核查一次,并将收入状况在所属村民小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核查确认家庭生活已经得到改善或家庭人均纯收入已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一律取消保障待遇,同时,对群众公认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入户调查,由户主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登记,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真正实现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退尽退、应保尽保”。
(五)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县、乡、村均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固定公示栏,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金和杜绝平均发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扰乱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攻击侮辱低保工作人员,有意阻挠和破坏低保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为低保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六)加强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到个人。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补差水平、经费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重视不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