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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09151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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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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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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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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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屏边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二五”时期,省、州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截至2015 年,全县共有城市公办养老机构1个,乡镇敬老院4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日间照料中心12个,养老床位360张,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及养老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及早、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了系列决策部署。我县区位优越,气候宜人,生态环境优美,自然、生物、旅游等资源富集,民族文化浓郁,康体养老、文化养老、生态养老优势明显。同时,我县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5年,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2万人、占总人口的14%,预计到2020年将达2.5万人、占总人口的16%,养老服务任务繁重。与日趋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养老支付能力较弱,养老保障、福利水平较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严重不足,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16张,与全州平均26张相比还较低;养老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管理服务内容、质量差异大;投资及组织实施以政府为主,社会资本作用未充分发挥。“十三五”时期,必须抓住机遇,统筹规划,发挥优势,创新模式,激发活力,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广大老年人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打造具有特色的养老产业,提高养老服务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让全县各族老年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多元驱动,创新养老。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兜底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四力”协调驱动的动力机制。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重点突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法规政策盲点和禁锢发展的瓶颈,改革养老服务管理机制,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创新养老服务推进方式,改革资金分配方式,激发各地的自主性、积极性。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式,激活存量设施。
突出特色,发展产业。充分利用我县得天独厚的气候、环境条件,将养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产业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打造“养老福地”品牌形象,形成“产业”带动“事业”的格局。
(三)规划目标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公民各尽其责的养老服务责任体系,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配套支撑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产业、事业、社会慈善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业态体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临终关怀、殡葬服务全程覆盖的养老服务照护体系,分类管理、科学评估、多方参与、社会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及风险可控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强化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 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县养老床位数达75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养老床位达到 3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大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力度。重点在城市社区及部分乡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社区及部分城郊接合部社区,结合农村留守关爱体系建设,以老年协会为基础发展互助养老服务站。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提升中心和站点的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日托、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服务中心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专栏1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
新建、改扩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市社区覆盖率达100%,乡镇覆盖率达90%以上,农村社区覆盖率达60%以上。 |
2.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制定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建设适老性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积极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实施社区无障碍建设,推动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工程,不断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在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 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老城区和老旧小区,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专栏2 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程 |
支持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完成适老化改造。 |
3.推动形成多元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格局。鼓励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养老设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集中设置,综合利用。鼓励养老机构将充裕的养老床位提供给需要短期入住的老年人,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式”服务。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鼓励企事业单位养老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其他单位、居民家庭等利用空闲房屋建立社区托老所,开办以生活互助、文化娱乐等为主的互助点,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托管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培育发展各类老年人互助组织,探索由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模式。
(二)切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1.建设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推行社会化改革,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积极组织与老年人有关的精神文化活动。加强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留守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的社会关爱服务。组织开展邻里互助、扶老敬老等志愿服务,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专栏3 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
1.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 10%。 2.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在全县建设一批农村留守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站(点)。 |
2.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力度。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建设各类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覆盖率。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三)加快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体系建设
1.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医疗服务。逐步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功能,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不同形式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以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的绿色通道。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医护资源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中西医结合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关工作。鼓励基层乡镇卫生院、县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形成签约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和城乡社区,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3.探索完善异地养老与就医结算政策。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打通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推进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进行点对点的联网结算,解决异地养老人员结算不便问题。健全养老机构的医疗保险结算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
专栏4 医养融合改革示范工程 |
在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探索开展医养融合改革试点,2020年完成医养融合改革。 |
(四)引导社会力量成为供给主体
1.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PPP、承包、“一院两制”和“互联网+”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财政建设补助、当地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2.加大社会养老力量培育力度。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渠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平台。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力度,完善、推广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的政府代金券补助模式。
专栏5 养老服务社会力量扶持工程 |
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护理服务提供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养老评估等。 |
(五)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积极筹措资金,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快“智慧养老”进程,促进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推动养老服务业与信息化建设融合发展。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的有效对接。积极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老年人可穿戴监控、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等设备,老年人活动的关键地点如浴室、厨房、出入口和卧室的互联网传感器设备。
(六)保障老年人权益
1.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养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法律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加大老年人优待工作力度,动员组织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等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优惠、优待、优先服务,在全社会营造孝亲敬老的深厚氛围,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公共财政对居家老年人的服务补贴和评估制度,开展失能、贫困老年人补贴试点,推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高龄补贴制度,提高高龄老年人补助标准,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高龄补贴增长机制。
四、扶持政策
(一)用地供应。要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规模,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上优先安排保障。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及村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优先保障,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借“养老设施用地”变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二)财政投入。坚持财政、彩票公益金、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将本级承担的建设、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的比重;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应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可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收入比例。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兴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满5年以上的,积极申报省、州补助;县级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500元支持。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三)税费减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的负担。
(四)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服务。稳步推进以房养老、养老信托、养老资产管理、产业引导基金等金融创新;支持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及养老信息化等建设工程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加大保险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撑和保障,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养老服务业,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险种。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在养老领域开展业务。探索公益创投、PPP等方式,吸引县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主要任务分工和职能职责,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发改、财政、旅发委办、卫生计生、住建、老龄、科技、人力资源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组织实施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认真落实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工作任务。县民政局、老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开展中介评估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屏边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县属部门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附件
屏边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县属部门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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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新建、改扩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完善法人登记,每年新建、改扩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3个。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老龄办(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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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建小区适老化配套。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老龄办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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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旧小区适老化居家改造。支持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完成适老化改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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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进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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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新增供养床位120张。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在全县打造一批农村留守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站点。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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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养老使用。 |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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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台县级医养融合实施方案,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养老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老龄办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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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完善医保报销制度,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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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税费优惠政策。 |
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老龄办、县招商局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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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用自建产权用房兴办民营养老机构、租赁用房兴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500元。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老龄办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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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结合生物医药、大健康、旅游文化、房地产等县重点产业规划,做好养老服务产业规划和布局,发展养老服务优势业态。 |
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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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发建设县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养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立全县城乡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 |
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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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动员组织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等活动。 |
县老龄办、县文明办 |
2017—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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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高龄补贴制度。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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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因素分配和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 |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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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落实好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现行各种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
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税局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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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落实和创新金融保险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政策。 |
人民银行屏边县支行、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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