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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595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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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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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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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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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民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4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
屏民政发〔202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精神,按照《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20〕70号)要求,现将2021年4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20年6月起,城市、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社会救助金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保障金发放具体时间调整为每月1日至10日,即每月1日0时至最后1日24时为当月的业务办理期,当月最后1日24时生成当月保障对象统计表,此数据也将作为发放次月保障金的依据。
2.各乡镇务必于每月最后1日24时前完成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系统中的动态管理业务办理工作,确保救助系统与实保数据一致。县民政局严格进行“社银一体化”方式进行发放。
附件:1. 屏边县2021年4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分配表
2. 屏边县2021年4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分配表
3. 屏边县2021年4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表
4. 屏边县2021年4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表
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屏边县2021年4月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附件1、2、3、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