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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594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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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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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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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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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民政局关于下拨2021年7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屏民政发〔202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3〕9号)《红河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红财社〔2013〕24号)和《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红财社发〔2019〕164号)精神,根据《屏边县民政局 屏边县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屏民政发〔2016〕45号)要求,现将2021年7月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21〕47号)要求,从2021年7月起,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月/年。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助水平:A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487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387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28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助水平:A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390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保持为263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200元/人/月。
二、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社会救助金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保障金发放具体时间调整为每月1日至10日,即每月1日0时至最后1日24时为当月的业务办理期,当月最后1日24时生成当月保障对象统计表,此数据也将作为发放次月保障金的依据。
三、各乡镇务必于每月最后1日24时前完成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系统中的动态管理业务办理工作,确保救助系统与实保数据一致。县民政局严格进行“社银一体化”方式进行发放。
附件:1. 屏边县2021年7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表
2. 屏边县2021年7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表
屏边县民政局
2021年7月8日
附件【屏民政发〔2021〕74号 屏边县2021年7月份城乡低保附件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