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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590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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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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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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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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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民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四季度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金的通知
屏民政发〔2021〕152号
屏边县中心敬老院、各乡镇敬老院:
为扶持和促进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破解有关瓶颈问题,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19〕7号)和《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红财社发〔2021〕141号)文件要求,结合各乡镇养老院及中心敬老院实际情况,现将资金分配方案通知如下:
一、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提升改造、设备采购、聘用人员工资、水电费、日常用品等支出。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养老床位数、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二、请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屏边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