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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58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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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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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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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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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红民发〔2022〕39号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80 号)要求,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实际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 700 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年,全州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提高到 5343 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2022 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 910 元/人.月。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2 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照上一年标准执行,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 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 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 活自理能力)151 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 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 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 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2 年,全州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 1990 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 1290 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安排
(一)从 2022 年 7 月起,全州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 37 元。 (二)从 2022 年 7 月起,全州农村低保 A 类补助水平实行顶标发放,即 446 元/人.月;全州 B 类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低于 285 元/人.月;全州 C 类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低于 240 元/人.月。
三、有关要求
(一)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次全州 13 个县市按照州级提标文件执行,县市不再出台提标文件。
(二)各县市要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提标工作,及时将相关标准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三)各县市要落实好本级应承担救助保障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