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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574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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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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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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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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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民政局关于《民政救助对象、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定期核查核实制度(试行)》的通知
屏民政发〔2022〕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屏边县民政局民政救助对象、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定期核查核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此制度开展工作。
2022年4月20日
民政救助对象、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定期核查核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政救助对象、享受补贴人员的日常管理,用活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民政救助对象、享受补贴人员信息真实准确,杜绝“死亡保”、漏保、超规定享受低保、死亡人员继续违规享受补贴等现象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象为在屏边县民政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人员。
第三条 民政救助对象的核实核查以乡镇和村(社区)两级所辖区域定期核实核查为基本单位,县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为最终审核把关单位。乡镇民政负责人和村(社区)民政协理员是核查核实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乡镇按每月一次在月初将乡镇所辖范围内各村(社区)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人员名单发至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处,由民政协理员根据需发放人员进行逐户核实核查,并填报核实核查情况表。核实核查工作必须在当月10日前完成,由民政协理员本人签字后报至乡镇民政办。
第五条 核实核查工作事项:享受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在保对象和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在保对象家庭是否有突发严重困难(如突发自然灾害、家庭成员伤亡等)、有新增考取在校高中和大中专学生造成家庭支出增加,是否有家庭成员生重大疾病,是否有家庭财产不实及有财政供养人员等。如有上述情况的要将情况认真填表上报。此外对非在保的辖区内其他家庭,也要从面上了解情况,付合救助的要主动发现,及时上报给予临时救助或低保,杜绝漏保等现象。
第六条 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对民政救助对象、享受补贴人员的信息核实核查可以采取入户核实、电话联系访问、走访村组干部访问等形式开展,但必须确保每季度对所管辖村(社区)进行一次救助对象、享受补贴人员信息的入户核实核查。对人户分离,户在人不在,在外务工、生活人员等,可采取视频通话、电话随访等形式进行核实情况。
第七条 乡镇民政办在收到村(社区)民政协理员上报的核实核查表后,要对上报情况进行复核,运用好大数据做好比对工作,将辖区内各村(社区)名单汇总复核一遍无误后,签字上报县民政局相关科室。
第八条 县民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收到各乡镇上报报表后,要运用好大数据系统再次做好数据比对工作,确保发放对象真实无误,数据准确后,编制发放文件发放。
第九条 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要对各村(社区)上报数据进行入户抽查,抽查工作在一个年度内要实现全覆盖。对新增救助对象,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的同时,必须及时入户核实。对退出保障的对象在退出之前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入户核实家庭收入情况是否达到退出标准,如有错漏要及时上报乡镇民政办予以纠正。
第十条 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的具体经办人员对各自责任内上报核实核查的数据、发放资金负责。如在日常工作中本人工作不严不实,导致在日常监管、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所上报数据失实,造成“死亡保”、死亡后继续领取补贴、对上报虚假数据,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问责处理,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将按工作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