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民政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5749-277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25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民政局关于《屏边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屏民政发〔2022〕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审审计厅< 审计报告>》(云审报〔2022〕9号)文件精神,聚焦“红黑榜”全面推进民政工作高质量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022年4月20日

屏边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做好屏边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 114号)、《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7]2号等有关法规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存续期间,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的统筹

  第四条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 省级、州级补助资金,不足差额部分县级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足额配套。

  第五条  加强对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跟踪对接,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主要包含:

  (一)城市低保资金按照上级的要求配套10%。

  (二)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基础部分2%,提高部分0.6%配套。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按照上级要求配套。

  (四)临时救助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配套。

  其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人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数、农村留守儿童人数、未成年人救助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一并统筹使用。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民政部门严格按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七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

  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除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壹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

  第九条  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一卡通”办实施后,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农业银行、信用社 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督促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条  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当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发放实物的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需要直接发放实物的,需经县民政局公管领导把关审核后方可发放。发放的实物,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数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第十三条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基本费发放。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按照中央或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实行补差发放。

  第十四条  流浪乞讨人员补助发放。

  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服务站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相关费用的开支:

  (一)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及疾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所产生费用支出资金的支出。医疗救治要主动与卫生健康部门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衔接。

  (二)教育矫治开支。主要指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

  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

  (三)返乡救助开支。主要指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

  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

  (四)临时安置开支。主要指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

  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并应严格控制支出标准。

  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参考屏边县城市低保标准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受助人员医疗救治保障范围参照屏边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受助人员必需生活、卫生用品购置费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根据据实支出,受助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参考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民政局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民政相关科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民政局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财政、民政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