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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5738-253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9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民政局关于《屏边县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屏民政发〔2022〕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屏边县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7日

  

屏边县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167号),结合《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红办通〔2021〕49号)和《红河州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就严格规范村委会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下简称村委会调整)是调整村级建制、规范村庄撤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大局,直接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农民土地和财产权益保护、农村基层治理格局重塑等重大问题,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影响深远,各乡镇要结合村庄规划布局、村庄撤并等工作从严把握,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把党中央、省州关于规范村委会调整工作的有关精神落实到位,规范有序、稳妥慎重开展我县村委会调整工作。

  二、准确把握整体要求

  (一)确保村委会布局总体稳定。村民委员会确需调整的,原则上要保持土地(林地)承包关系不变、各项结对扶持政策在规定期限内保持不变、已安排的各类在建项目仍然按原村落实不变、公益生产生活设施的投入范围不变、已签订的各类有效经济合同不变、已安排的各类帮扶项目的享受对象范围不变。

  (二)因地制宜制定村委会调整标准。以乡镇为单位制定村委会调整标准,明确村委会管理范围和规模。村委会调整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领导、有利于抓基层强基础、有利于行政村(含农村社区)服务效能、有利于优化整合发展资源、有利于历史文化传承和保留乡村风貌的原则确定,同时注意区分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不同类型村庄特点。在行政村范围内,应综合考虑集体产权归属、区位条件、资源禀赋、风俗习惯等合理设置村民小组或者划分网格。

  (三)稳妥开展村委会调整。村委会管理半径过大或者过小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可根据发展、治理的需要和本地实际,审慎指导开展村委会调整。因村庄搬迁撤并需要调整的,根据群众意愿,按照便于自治、充分协商的原则,统筹考虑集体产权归属和利益联结状况,分层分类妥善调整,其中,整村成建制搬迁、板块独立的,村委会一般不作调整;村民“插花”搬迁到其他区域居住,原村委会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无保留必要的,撤销原村委会,村民可直接依据现居住情况编入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村民小规模搬迁的,应按照尊重原村民的意愿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可成立村(居)民小组,按程序并入居住地实行就近属地管理。

  三、严格规范调整程序

  村委会调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州民政部门备案。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组织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村委会调整程序,全过程参与、指导村委会调整工作。

  (一)强化村级规划管理,指导科学拟订村委会调整方案。确需调整的村民委员会,要突出规划的先导作用,做到政府主导、村民参与、需求导向、方便实施,预留发展空间,增强村级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认真开展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乡镇政府组织村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科学拟定调整方案,提交乡镇党委研究确定。村委会调整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管辖范围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主持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拟订调整方案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酝酿协调,妥善回应各方利益关切。要深入开展驻村研究、逐户走访,系统了解村庄发展历史脉络、文化传统和人文风情、村民生产生活状况以及群众对于村委会调整的意见,合理确定村委会调整的范围和村名村址,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村庄,要制定保护措施,留住乡愁记忆。

  (二)规范调整程序,指导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经乡镇党委研究通过的调整方案,提交所涉及的行政村的村民会议讨论。召开村民会议对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前,要创新采取“上网、上墙”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村务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村委会调整方案拟订、决策及实施情况,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村民会议由原村委会负责组织,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对调整方案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因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外出的,可通过微信、QQ等线上网络载体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应当在村民会议上当场公布。既要重视多数群众意见,也要重视少数持反对意见村民的建议,注重发挥老党员、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作用,通过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等议事协商活动,努力形成共识。

  (三)从严审核村委会调整事项。调整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由乡镇政府报县党委和政府研究决定。报批前,县民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申报材料的要件审核,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事先征求组织、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各方面意见。要件审核材料至少应包括:村委会调整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决议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指导乡镇政府补齐。村委会调整涉及行政区划的,应依法履行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程序。村委会调整存在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同集体之间“三资”和债权债务界限不明晰等问题的,终止审核程序并通知乡镇政府。

  四、扎实做好后续工作

  (一)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及其他村级组织。同步调整村党组织设置,依法设立村委会,配套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落实好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按程序选举产生村“两委”,统筹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以及红白理事会等负责人推选工作。暂时不具备选举新村“两委”条件的,由乡镇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村委会继续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二)及时做好工作衔接。村委会调整后,县民政局要及时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指导做好新村命名选址、制章挂牌、工作交接等有关工作,确保不影响村民生活和办事。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创新落实“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梳理完善村务公开清单,创新公开载体、规范公开程序,推动村级事务决策、办理、结果全过程公开。指导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夯实自治基础。通过开展有地域特色、乡土特色的文体活动,引导村民增强认同感、归属感,尽快适应环境、融入新集体,共建美好新家园。

  (三)健全完善村级服务体系。结合村委会调整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合理确定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半径。整合利用原有行政村服务设施,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设施功能,不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全面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开展“一站式”“一门式”服务,积极推行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村级公共服务,推动村级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服务。

  五、强化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审慎稳妥做好村委会调整有关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

  (二)加强协调联动。由县民政局与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征求意见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抓紧梳理完善村委会调整有关政策,强化与有关部门政策配套和工作衔接。县民政部门要及时推动制定村委会调整标准。

  (三)深化作风建设。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作风、严明纪律,防止对村委会调整有关工作搞简单化、“一刀切”。要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深入群众开展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把相关权利义务清楚告知村民,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乡镇在村委会调整有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