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民政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5715-074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2-22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社会救助办事指南(简版)

  一、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简版)

  (一)办理事项

  屏边县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办理条件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消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343元/人/月/年。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手写或制式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申请表

  (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5)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

  (7)入户调查照片;

  (8)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原件;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10)患重病、慢性病的提供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复印件、正式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清单原件;

  (11)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2)审查受理—县区民政办

  (3)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

  (4)民主评议—乡镇街道或村居

  (5)初审建议—乡镇街道办事处

  (6)乡镇街道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初审意见公示—乡镇街道、村居

  (8)县区审查意见—县区民政办

  (9)县区审核确认—县区民政办

  (10)发放低保金及长期公示—县区和金融机构

  (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

  (七)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八)联系方式:0873-3223667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简版)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二)办理条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三)救助供养标准:全县城市、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910元/人/月。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手写或制式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申请表

  (4)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确认表

  (5)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

  (7)入户调查照片;

  (8)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原件;

  (9)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10)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11)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2)审查受理—县区民政办

  (3)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

  (4)民主评议—乡镇街道或村居

  (5)初审建议—乡镇街道办事处

  (6)乡镇街道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初审意见公示—乡镇街道、村居

  (8)县区审查意见—县区民政办

  (9)县区审核确认—县区民政办

  (10)发放特困供养金及长期公示—县区和金融机构

  (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

  (七)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八)联系方式:0873-3223667

 

 

  三、临时救助办事指南(简版)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申请

  (二)办理条件

  凡具有本县(市、区)户籍或实际居住在本县(市、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坚持“实施临时救助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 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同一对象以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指学前、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重大疾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手写或制式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临时救助审核申请表

  (4)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表

  (5)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

  (7)入户调查照片;

  (8)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原件;

  (9)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10)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11)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2)审查受理—县区民政办

  (3)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

  (4)民主评议—乡镇街道或村居

  (5)审核建议—乡镇街道办事处

  (6)乡镇街道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审核意见公示—乡镇街道、村居

  (8)县区(乡镇街道)审查意见—县区民政办和乡镇街道办事处

  (9)县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县区民政办和乡镇街道办事处

  (10)发放临时救助金及长期公示—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金融机构

  (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

  (七)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八)联系方式:0873-3223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