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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545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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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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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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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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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民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4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
屏民发〔2024〕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疾控中心、县中心敬老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精神,按照《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提高 2023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红民发〔2023〕44 号)要求,现将2024年4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提高 2023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23年7月起,城市、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社会救助金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保障金发放具体时间调整为每月1日至10日,即每月1日0时至最后1日24时为当月的业务办理期,当月最后1日24时生成当月保障对象统计表,此数据也将作为发放次月保障金的依据。
2.各乡镇务必于每月最后1日24时前完成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系统中的动态管理业务办理工作,确保救助系统与实保数据一致。县民政局严格进行“社银一体化”方式推送“一卡通”进行发放。
附件:1. 屏边县2024年4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分配表
2. 屏边县2024年4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分配表
2024年4月2日
附件【屏边县2024年4月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附件1、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