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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826-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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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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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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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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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红人社发〔2022〕38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州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科: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抓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州人社局、州财政局联系。
附件: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22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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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红人社发[2022]38号附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