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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82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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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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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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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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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档案局转发云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红人社发〔2022〕35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州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科: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档案局制定的《云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抓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州人社局、州档案局联系。
附件:云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档案局
2022年 4月12日
附件【红人社发[2022]35号附件 关于印发《云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