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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8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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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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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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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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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云南省药学药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红人社发〔2022〕36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州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科: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药学药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抓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州人社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附件:云南省药学药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4月12日
附件【红人社发[2022]36号附件 关于印发 《云南省 药学 (药品) 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 (试行) 》 的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