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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81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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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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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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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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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屏政办发〔2022〕5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1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为促进我县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政策措施
在《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20〕10 号)有关规定基础上,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合理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补助对象
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2023年 1 月 1 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2023 年 1 月 1 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 30%。后期将视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政策调整、资金结余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方式
在屏边县参保缴费的,由县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提供名单,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享受缴费补助的名单;在其他县市参保缴费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及数据共享等渠道核实确定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参保缴费补助对象不重不漏。名单、金额核实无误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资金,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五)衔接处理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 15 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 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 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是党委、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新形势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各乡镇、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商共办,共同做好利民惠民的好事情。要采取多种措施手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在解决问题中推进工作落实,真正把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解决好。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纸、标语、专栏、手机短信、现身说法等有效途径,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算好明白账,使其从心底里接受。在加大宣传的同时,要注意关注舆情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