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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184808-119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4-19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2023年沪滇劳务协作项目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全面深化沪滇劳务协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屏边县2023年沪滇劳务协作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屏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扶持对象为屏边县辖区内脱贫劳动力、三类监测对象,以脱贫劳动力为重点。

  二、实施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对参加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取证后,就业率达70%(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400元/人/期,未达到400元的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申报材料:

  1.2023年屏边县沪滇劳务协作职业培训生活补贴申报名册

  2.2023年屏边县沪滇劳务协作职业培训生活补贴审批表

  3.培训人员家庭产业发展情况登记表

  4.红河州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名册

  5.职业培训考勤表

  6.培训对象培训后就业率达7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合同备案名册>或用工协议或第三方工资流水< 工资流水以银行流水打印明细、代发工资短信、代发工资微信信息等形式提交均可>复印件一份;灵活就业人员无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工资流水的,以用人单位签章出具的务工证明为准;培训项目为种养殖的以培训学员签字认可的《培训人员家庭产业发展情况登记表》为准)。

  7.参训学员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8.补贴申报资料由培训机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申报,审批合格后补贴直接发放至学员个人社保卡账户。

  申报期限:

  学员培训合格取证后1个月内。

  (二)当地用人单位吸纳扶持对象稳定就业补贴

  对吸纳扶持对象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并依法组织扶持对象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稳定就业12个月(含)以上,并依法组织扶持对象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不得叠加享受此项补贴)。

  申报材料:

  1.《屏边县用人单位吸纳扶持对象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一份。

  2.用人单位与扶持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复印件一份(每人),计算吸纳就业时间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日期为准,不限于本年度。

  3.《屏边县用人单位吸纳扶持对象稳定就业人员名册》,扶持对象是否属于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由当地人社部门以是否2023年参保并交纳养老保险金为标准核实确认。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期限:

  2023年11月30日前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主要用于安置具有我省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扶持对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申报材料:

  1、屏边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一份。

  2、屏边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名册一份。

  申报期限:

  由乡村公益性岗位所属乡镇按月申报。

  (四)异地(上海)转移就业一次性生活补贴

  对转移到上海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标准1500元/人/年,可与一次性交通补贴叠加享受。

  申报材料:

  1.《2023年转移(上海)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在上海市辖区内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一份(参保缴费时间三个月以上),或申请人在上海市辖区内企业就业的第三方工资流水(三个月以上)复印件一份。工资流水以银行流水打印明细、代发工资短信、代发工资微信信息等形式提交均可。

  申报期限:

  2023年11月30日前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服务补贴

  对直接促成扶持对象在省外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提供跟踪服务的,给予服务机构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申报材料: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劳务中介服务补贴申请表》一份。

  2.《屏边县劳务输送扶持对象稳定就业人员名册》。

  3.劳务输出扶持对象在省外企业就业的第三方工资流水(三个月以上)复印件一份。工资流水以银行流水打印明细、代发工资短信、代发工资微信信息等形式提交均可。

  4.劳动力转移就业记录表。

  申报期限:

  2023年11月30日前

  (六)支持屏边人社部门加强与东部地区企业、人社部门工作联系和信息对接工作经费;组织专场招聘会、开展乡镇劳动力核查及业务培训;对赴沪就业扶持对象的服务保障经费。

  按照《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滇劳务协作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解释。

  联 系 人:  杜海江

  联系电话:  0873—3225626

  2023年4月19日



附件【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