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84806-770
-
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2-07
-
时效性有效
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红人社发〔2022〕169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转发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红人社发[2022]169号附件 关于转发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