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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522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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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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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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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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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云财非税[2018]14号.pdf】